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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犯罪被追诉者之确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总结单行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总则第四节用两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的种类等;在分则用58条的篇幅规定了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和处罚。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究竟有多少法条,法学界的学者统计不一。其原因是标准不同,如有的人把总则和分则中规定有单位犯罪,并实行双罚制视为单位犯罪的才计算在内;有的主张对分则中只规定对自然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条款计算在内;也有的把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计算在内;有的把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但是以单位名义过…  相似文献   

2.
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刑法分则规定单位犯罪多达120个,但是总则和分则都没有关于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杨国章 《法律适用》2011,(4):103-105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单罚制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4.
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适用顾晓敏龚望林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分则中又对各种单位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长期困扰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有关“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是称之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分则中又对各种单位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是称之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如何进行处罚等诸问题的争论,在刑事立法上有了定论。然而,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于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关即将修订的刑法中是否会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尚未明朗化,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单位犯罪因其严重危害性远非自然人犯罪可比,在新刑法修订时受到了特别的重视。本文根据本科期间所学知识并结合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各国刑法理论,按照学理条理分析了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原则等基本问题,继而结合刑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个别单位犯罪的具体问题给予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应及时加以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是一部较为完整、统一的刑法典,在若干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犯罪的规定上较原刑法有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多种原因,修订后的刑法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刑法分则诸多条文中存在的“依照定罪”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所谓“依照定罪”,是指在刑法分则某条款中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后,对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这一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单位犯罪的提法欠妥,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概念;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国家机关;应增加单位(法人)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和单位(法人)共同犯罪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单位(法人)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刑法总则第30条、第31条专节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在分则413个罪名中规定了120种单位犯罪,占罪名总数的29·1%。足见研究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探讨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所犯之罪大...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而且在分则的90多个条文中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前,刑法修改在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程序,因而司法实践中在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中存在着无法可依,极不规范的状况。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节,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单位犯罪案件审理…  相似文献   

13.
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罚制符合责任主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是科学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三罚制说和增加转嫁说的理由并不充分。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其中个别犯罪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自然人犯罪,其他的单位犯罪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法废止单罚制,实现单位犯罪处罚的两罚制化,完善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这一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应运而生的新的犯罪形式,在纷繁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暴露出其巨大的破坏性、复杂性,并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在刑法中始出现于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此后许多单项刑事法规都规定了单位犯罪(也有学者称其法人犯罪),现行刑法典吸收并补充了以上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刑法总则第30条、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在分则413个罪名中规定了120种单位犯罪,占罪名总数的29.1%。足见研究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5.
创制单位累犯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罚量刑中从严处罚制度,也是法定处罚情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定了单位犯罪,为惩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6.
刘宪权  周舟 《现代法学》2011,(6):99-106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7.
经修订的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规定。同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相比较,刑法条文从1条(即第127条)增至8条;罪名从1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增至7个,除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以外,又补充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增设了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七年,并广泛运用罚金刑;结构上由导专条改为设专节。这标志着建立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和"单罚制"均存在很多问题。"双罚制"已经成为为有关人员开脱或者减轻罪责的重要手段,而"单罚制"是否处罚单位犯罪的方法值得商榷,其违反了近代刑法确立的个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抑制单位犯罪的效果也值得怀疑。  相似文献   

19.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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