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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是新鲜的话题,但有重提的必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就一直存在争议。[1]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终于使得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在第235条,用一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那么,监督什么?目前还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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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本基础的。但是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产生更大意义上并不是国际刑事司法的理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推动,只有从更深层次的国家利益基础上的现实主义论的角度解释才能触及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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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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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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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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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执行动员令结硕果今年6月1日以来,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执行局以全省法院"集中曝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活动和"执行信访质效年"活动为契机,迅速落实"攻坚克难"集中执行活动的要求,开始了从6月1日到7月31日为期两个月的"攻坚克难"集中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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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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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牌”制度、设立新执行指挥中心……自2020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刀刃向内,推出了一系列制度和举措,执行质效得以不断提升。在武汉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拼搏赶超打擂竞赛”中,青山法院执行局名列前茅。目前,“黄红牌”制度已在武汉市两级法院推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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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68-180
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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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为强化执行法院往往较为频繁的使用司法拘留,然而实际不是非常明显。本文从理论角度阐述司法拘留的概念和性质,并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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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难以给予及时、全面的救济,因此,在研究国外规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与整个执行制度协调的执行救济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以期将执行中的各种异议纳入到程序中依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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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其执行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野蛮、残酷到人道、文明的转变。中国社会从封建制刑罚体系演变到今天人道、科学的刑罚体系,死刑执行制度向人道化、文明化方向发展。但现行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决定权、规范性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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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价滞纳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天价执行罚"在行政强制法制化的进程中广受诟病,"天价执行罚"的产生主要源于法律对执行罚的数额规范不够明确甚至缺失。国家用规章尤其是用人大立法的形式对执行罚的数额作出明确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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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