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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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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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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2007年的"黑砖窑"事件及其相关法律判决为背景,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为切入点,关注了本罪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并与外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做了初步的比较,认为这个刑法中新增的法条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以回应社会上对其适用的一些批评的声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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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年来山西、安徽、武汉的黑砖窑雇佣智障工的奴役事件(以下简称奴役事件),多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然而,上述罪名或处罚较轻,或在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等方面与奴役事件存在差异,均不十分恰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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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我国《刑法》和《劳动法》共同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罪属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劳动权的犯罪形式。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应改为“双罚制”和限额罚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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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强迫交易罪;犯强迫交易罪的,不管情节多严重,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偏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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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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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罪名也由相关司法解释改为强迫劳动罪。本文拟对修改的背景、内容以及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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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义年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44-49
"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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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意义进行了考证、探求,在学者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客观方面、客体、主体做了认真的分析探讨,并就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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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简约性,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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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七、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一)修改完善强迫劳动罪,新增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强迫劳动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它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把劳动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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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事件发人深省,直接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奴役犯罪的打击不力,法律在该类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面前显得有些苍白。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浪潮,我国正逐步变成一个"世界工厂"。由此,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因此设立奴役劳工罪就显得极其必要。本文针对刑法在审理奴役犯罪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了设立奴役劳工罪的具体构想,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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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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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之检讨——兼论乞讨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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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