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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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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2.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罪名也由相关司法解释改为强迫劳动罪。本文拟对修改的背景、内容以及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意义进行了考证、探求,在学者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客观方面、客体、主体做了认真的分析探讨,并就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生活》2020,(9):40-41
每年的5月1日是劳动者的节日。本期,将关注点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上。2007年,骇人听闻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被媒体报道。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进行修订,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订为强迫劳动罪,以加强对劳动者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法定刑。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禁毒决定》规定的毒品犯罪共有:走私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12个罪名。指出在处罚毒品犯罪时要准确地把握《决定》第11条和第14条的法定情节,正确地适用附加刑以及恰当地运用处罚毒品犯罪共犯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从“黑砖窑案”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备受全国关注的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黑砖窑案(以下简称"黑砖窑案"),7月4日于临汾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两项罪名,对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1]这一典型的强迫劳动案件为何不能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起诉呢?本文仅以"黑砖窑案"的事实,考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之缺陷与不足,以期对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构成军职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即军职人员。《条例》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具体认定这一犯罪主体,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11.
纵观近年来山西、安徽、武汉的黑砖窑雇佣智障工的奴役事件(以下简称奴役事件),多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然而,上述罪名或处罚较轻,或在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等方面与奴役事件存在差异,均不十分恰当。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13.
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目前,比较流行的虐待罪定义是:“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的劳动、有病不给送治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高等学校法学院编教材《刑法学》第552页)对任何犯罪来说,其概念应该是既简明扼要,又能概括出此罪的本质特征。根据这一前提,笔者认为拟将虐待罪的概念作为如下表述:虐待罪就是以  相似文献   

14.
本罪中的违法仅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对于行为时与裁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统一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运用一词的关键在于用字,占有、侵占客户的资产不应构成本罪,但应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际上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本罪为自然人犯罪。本罪不是行为犯,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刑法》对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合情合理的,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7,25(7):39-42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16.
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17.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  相似文献   

18.
<正>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近年来部队遇到的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几年来,我们对审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意见和看法。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盗窃武器装备罪的犯罪主体,按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必须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这是不难认定的。但现役军人都有个征召和退出现役的过程,中间必然要经过一个由非现役军人到现役军人,由现役军人到非现役军人的“过渡时  相似文献   

19.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20.
韩玲 《行政与法》2012,(7):99-102
《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了重大修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反黑三罪")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了立法完善,这对于加大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力度,完善刑罚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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