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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也称事先违约、提前违约、先期违约或预期毁约,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功能比较学的角度讲,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之相对应,但前者不及后者灵活,适用范围也较小。由于预期违约的行为在经济合同纠纷中大量出现,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滞后,致使这类纠纷被不合理的处断。笔者注意到我国合同法(意见稿)已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但规定又不是很明了,故本文拟就预期违约的认定及其合同法来颁布前的法律适用陈述已见。一、预或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2前,明确表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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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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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董国庆预期违约也称事先违约、提前违约、先期违约或预期毁约,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功能比较学的角度讲,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之相对应,但前者不及后者灵活,适用范围也较小。由于预期违约的行为在经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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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在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预期违约制度中合理的因素。这样,一方面保存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大陆法传统,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中的先进经验。本文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程序预期违约的认定、法律特征及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以求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正确行使。 一、预期违约及法律特征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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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 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本文就预期违约的界定、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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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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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体系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录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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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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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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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首次作了正式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较之英美法系详细周密的预期违约立法,这一条文显得十分简约概括,其中对适用默示毁约的条件采用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立法表述,而对含义不具体的“行为”一词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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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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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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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两个概念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都是合同理论的重要织成部分,本文拟对两者比较,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eract指的是,在规定的履约日期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使自己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行为。这种违约的结果使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下列选择:或接受违约事实并且立即提起索赔诉讼;或拒绝对方的违约,等到履行日期,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再提起不履行之诉。显然预期违约是针对事先违约的处理原则。有疑问的是,预见另一方当事人行将违约是否属于预期违约理论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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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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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规则及其评析○郝东旭一、预期违约规则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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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