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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为了实现原作者、后续作品利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已经潜移默化地运用添附规则实现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侵权不停止”,相较于借鉴版权封锁、强制许可、不当得利等制度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添附规则的适用性更强.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论具有正当性,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以及添附理论的历史发展需求,添附规则能够与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相融合且不会滋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开议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构发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规则以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创新.  相似文献   

3.
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5.
轰动一时的土楼纪念章著作权纠纷案虽然已经终结,但“土楼主人缘何败诉”,引发了笔者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诸如建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范围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应怎样保护建筑作品?土楼纪念章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等等,从而可能会对未来的“土楼主人”在市场经济中反败为胜提供一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所谓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依托纸张、光盘、音像制品等传统载体、而越来越多的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障日益艰难.本文试通过对现今网络作品进行归纳的同时,进而分析针对不同的网络著作品的不同侵权方式,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8.
姜丽媛 《犯罪研究》2005,6(6):74-76
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其演绎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演绎者是否具有独立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是否有权对第三方的使用进行控制包括禁止?对这些问题目前仍有争论,一直以来,在立法、司法、学理上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分歧。一、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非法演绎作品。按郑成思先生对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的界定,所谓演绎作品,是指“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虽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并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①。按这一观点,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相似文献   

9.
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模式论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汇 《法学论坛》2008,23(1):129-135
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系版权法领域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其凝结了原作品作者、非法演绎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之利益,对其的保护主要有侵权作品论、著作权保护论、著作权消极保护论、不当得利保护论和添附保护论五种代表性观点.在这些观点中著作权消极保护论为最优进路,它既兼顾了原作品作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又很好保护了非法演绎人的创造性努力以及公众的演绎自由权.基于这种分析,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展开探讨并对其具体法律构造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可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及其人员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汇编有关作品而出版,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报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能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这些权利都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2.
网上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网站设计、程序等,只要具有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作品,原则上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有例外性的规定。到底网上哪些资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下列资料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还规定了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一般职务作品和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准确认定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首先判断摄影作品是一人自主创作还是数人合作创作,再审查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最后认定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客体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存在及其边界的判断标准,构成著作权法的逻辑起点.著作权客体制度涉及作品的内涵(构成条件)、外延(保护范围)、种类及著作权对象的排除等问题,其范围的界定与标准的确立,构成著作权法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需要借鉴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成熟理论与经验,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现状,完善著作权客体制度.  相似文献   

15.
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承载着激励电影创作的重要价值诉求.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等人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著作权,而是将电影著作权明确赋予制片人.尽管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未直接规定电影作者的具体范围,也未规定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制片人,但毫无疑问的是,电影作者在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严格而言,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各具优点及缺失.我们可从电影著作权的主体、电影著作权的财产权等方面寻找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的改进路径.  相似文献   

16.
视听作品的大量涌现和传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得不到圆满的解释和适当的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试图阐明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对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李占永 《知识产权》2002,12(5):20-21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永久保护;作品发表、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对于自然人,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和反映的事实。图书出版是发表著作和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由于出版者在作品的编辑加工、出版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因而其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这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称为出版者权。著作权法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一、引言 著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享有对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陈红 《政治与法律》2006,(6):158-160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制品”的判断基础是“创造性”,但同时考虑新颖性和排他性作为前提,当内容和形式具有独创时,创作者对其内容形式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思想内容保护,体现在它肯定作者与他的思想的人身联系,并使他有权利维护他的思想完整性。一件作品只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受到保护。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就能确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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