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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犯罪论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它经历了从存在论到规范论的演变。古典的犯罪论是以存在论为特征的,排斥规范判断。然而,从新古典犯罪论开始,规范要素开始侵入犯罪论,由此形成犯罪论的规范体系,包括新古典的犯罪论和目的论的犯罪论。此后,随着规范化的进一步加剧,出现了纯粹的规范体系,这就是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和雅克布斯的机能主义的犯罪论。规范要素成为不作为犯、过失犯和义务犯不可或缺的内容,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论和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是范畴论还是目的论,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论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论体系的范畴论与目的论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论体系即为实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3.
<正> 汉斯·威尔哲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德国卓越的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目的行为论理论。这不仅动摇了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的权威,而且影响了整个刑法学体系。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博士评价说:“当今写刑法总论的人,无论是采主观主义立场还是采客观主义立场者,如果不论述目的行为论,就不算是完整的刑法总则体系。”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相似文献   

4.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13,(5):974-1005
本文是对刑法教义学的一个面向的理论探讨,即如何处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作者从李斯特鸿沟切入,李斯特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严格界分:刑法教义学成为一门形式的-实证的学科,完全排斥价值判断,由此形成了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而刑事政策则是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在刑罚论中予以研究,其以目的性思想为依归,尤其追求特殊预防的效果。李斯特这种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加以分立与疏离的思想,形成所谓"李斯特鸿沟"。经过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之后,罗克辛对李斯特鸿沟予以贯通,将刑事政策引入犯罪论体系,使构成要件实质化、违法性价值化、罪责目的化,形成了其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本文重点对中国的语境下如何展开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关系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反思性探究,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刑法教义学,因此,李斯特鸿沟尚具有启迪意义。但我们没有必要回到李斯特,也没有必要重新跨越李斯特鸿沟,而是可以直接享受罗克辛贯通的成果。本文强调了在中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既要以刑事政策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引导,更要注重通过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的边界加以控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究竟有怎样的关系,日益引起学者的关注.刑法教义学是国家对刑事政策目的的反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德国刑法教义学以罗克信(Roxin)为代表的功能论因提出将刑事政策纳入刑法教义学体系中而备受推崇,与之相对应的威尔策尔(Welzel)目的行为论并非忽略了刑事政策,其论证过程所基于的本体论更具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故应在本体论基础上发现能更好地保障人权的理性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  相似文献   

6.
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体系,最后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哲学基础的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入.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再到目的行为理论,最后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与外界连通的"管道",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不仅体现在方法论,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三个阶层中、共犯理论中均有涉及.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的新走向,对此应当批判性地接受.  相似文献   

7.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刑法信条学与犯罪论体系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可以说就是对一个个刑法信条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刑法信条学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由于真正信条的实定法依据的尴尬,仅靠真正信条尚无法构筑犯罪论体系;不真正信条与真正信条一道构筑起刑法信条学体系;不真正信条易随着刑法学历史的变迁而变动;混入信条学的伪信条无助于体系的构筑,但引发在刑法信条学之外的刑法哲学意义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陈璇 《华中电力》2021,(2):23-44
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与诸特殊形态之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冯亚东 《法学研究》2009,(5):131-144
犯罪构成系刑法学理论对行为成立犯罪之基本条件的概括,其同犯罪诸特殊 形态之间在逻辑上存有一种“一般与特殊”的转承关系。但在我国刑法学界所沿袭的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始终对这种转承关系未能作出适当的解释与安排,存在一些含混甚至错误的提法,以致学界长期在体系的逻辑结构问题上纠葛论战,从而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处断产生负面影响。于此,有必要在中国通说性的犯罪论的基础上,以德日刑法理论为参照,对犯罪构成同诸特殊形态之间的转承关系进行辨析梳理,以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1.
苏青 《法律科学》2011,(3):76-83
法益概念的产生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法益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不同的内容。自由主义始终是法益概念的精神内核,坚持法益论就必须坚持刑法的个人主义与规范主义。基本法实现了法益概念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的平衡,现代刑法必须强调宪法的重要作用。宪法和刑法规定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规范限制,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及实害原则也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重要的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造理论在刑法学历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标志着现代刑法的诞生,自此犯罪被牢牢地与刑法法规连在一起,罪刑法定原则亦从宣言走向实践。可以说,作为刑法学支柱的犯罪构造理论,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正当性建基。回顾刑法学的发展沿革,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主义犯罪体系,犯罪构造理论走出了一条从纯粹的事实到不断融入规范因素的轨迹,而对于犯罪构造理论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廓清在当下刑法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经历了萌芽、发展、繁荣和稳步提高阶段,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确立,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日渐开阔,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研究成果备出。展望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特别理论研究,关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应用新的研究方法,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刑事责任和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苏永生 《北方法学》2010,4(2):76-85
刑法是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的统一体。虽然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刑法的功能性要求,但社会危害性说完全消解了刑法的规范性,而法益侵害说则忽视了刑法的文化性。因而,这两种学说在刑法规范意识较为缺乏且具有丰富的习惯法社会实践的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发展中均陷入了困境。与此不同,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相结合的规范违反说能同时兼顾刑法的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之要求,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因而在我国民族地区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予以提倡,并应通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来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15.
刑法共犯规定对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金彪 《法学论坛》2006,21(4):69-77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性质存在学说对立,但是与欧陆、日本刑法学不同,基本上是二重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的对立,而且二重性说占据主导地位。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就可能得出刑法共犯规定实质上贯彻了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在解释结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就会得出与以往所有的刑法学说不同的结论,即仅指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后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立众 《现代法学》2004,26(3):93-97
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一定的理论脉络。在我国,不注意中外刑法理论体系的差别,生搬硬套或者误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有论者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有论者主张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有论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有论者认为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罪过理论等等。以上诸观点,在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之下,都值得匡正。  相似文献   

17.
转变与革新:论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姚建龙 《现代法学》2006,28(1):167-176
少年刑法脱胎于传统刑法,而为刑事特别法的一种。它对传统刑法有着诸多革新之处,这种革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大立场性转变: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社会防卫到儿童最大利益、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从刑法一般化到刑法个别化。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展现的是少年刑法的特别品质,这种特别品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普通刑法的例外。但是,随着刑法的进化,这种例外往往呈现出走向一般,推广于传统刑法之中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光权 《法律科学》2005,23(1):37-44
在刑法学中 ,对主体的态度不同 ,刑法立场就可能不同。近代以来 ,随着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先后登场 ,刑法学中的人开始从“抽象刑法人”过渡到“危险个体”。如果要在刑事领域坚持一种法治立场 ,刑法学应当采用“抽象人”的观念 ;但是 ,司法实务总是倾向于探求个人的危险性格。由于刑法理论和实务之间对人的看法存在严重的不一致 ,所以 ,有必要根据规范违反说 ,提出“规范意识主体”的概念 ,以使刑法学对“人”的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经由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纷争,罪刑关系经历了从罪刑均衡到"人"刑对应的演绎脉络。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确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藉由刑事责任论的建构和充实,较为完美地实现了罪刑关系范畴中行为考察和行为人评价的统一。梳理从罪刑均衡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伴随刑法理论的发展,犯罪人逐渐实现从消隐到凸显的地位变迁。当代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日益重视行为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格特征的评价。以此为视角,我国刑法学应从理论上更加重视主观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的植入,在实践中更加关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和犯罪恶性的改造。  相似文献   

20.
After briefly sketching 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criminal law that emphasizes its longstanding reach into social, commercial and personal life outside the core areas of criminal offenses, this paper explores why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never succeeded in limiting the content of criminal codes to offenses that fit the criteria of dominant theories, particularly versions of the harm principle. Early American writers on criminal law endorsed no such limiting principles to criminal law, and early American criminal law consequently was substantively broad. But even with the rise of theories in the mid-nineteenth century that sought to limit criminal law’s reach, codified offenses continued to widely and deeply regulate social life and exceed the limits of those normative arguments. This essay suggests that this practical failure of criminal law theory occurred because it was never adopted by an institutional actor that could limit offense definitions in accord with normative commitments. Legislatures are institutionally unsuited to having their policy actions limited by principled arguments, and courts passed on the opportunity to incorporate a limiting principle for criminal law once they began, in the Lochner era, actively regulating legislative decisions through Constitutional law. The one avenue through which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had some success in affecting criminal codes is through the influence of specialized bodies that influence legislation, especiall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dvocacy of the Model Penal Code. But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American criminal law policymaking permits an unusually small role for such specialized bodies, and without such an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criminal law theory is likely to continue to have little effect on actual criminal cod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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