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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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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并且将三种行为的既遂形态限定为情节犯,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为了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有必要基于社会常识并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从功能和物理形式来限定“户”的范围;有必要在对“凶器”的范围做出限定的基础上,对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再限定,排除盗窃工具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有必要明确扒窃应当具有多次性的特征,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确定是否具有多次性,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  相似文献   

2.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中,并没有规定盗窃数额的限定,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盗窃罪的打击力度。自从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诸如对新型盗窃罪中"户"、"凶器""扒窃"内涵的界定,新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修正案更加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使修正案能够正确实施,文章对盗窃罪增加的行为类型中所涉及的"户"、"凶器"、"扒窃"等相关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并对相关的盗窃类型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是普遍的犯罪现象和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及相应的刑罚措施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和"扒窃"三种行为,赋予了盗窃罪新的丰富内涵。文章主要对以上三种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了司法实践的难题及处理对策。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原第264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盗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从法律层面将扒窃"入刑",有效拓展了对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但对于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中间这个顿号含义的理解歧意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入刑认定的差异。笔者基于对扒窃惩处难这一由来已久的命题,就如何正确认识这一重要法律条文细节及恰当运用,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9.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作为盗窃罪入罪形态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司法适用仍有不明晰之处。应当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进一步制约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准确界定"凶器"与"携带"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等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具有相近似或转化关系的罪名进行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方面的诸多问题,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新解释阐明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概念及内涵,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修正,对指导执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惑和争议。文章从“凶器”的认定、“携带”的认定以及携带凶器的主观方面三点入手分析了携带凶器盗窃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14.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15.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相似文献   

17.
成立扒窃必须具备两方面特征:空间特征和对象特征,认定扒窃不需要以携带凶器为限制,但如果扒窃一律入刑,将给一线办案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解释,以规范、统一入刑标准,对扒窃入刑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20.
2011年5月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增设了盗窃罪的不同犯罪情节,"携带凶器盗窃"就是其中一种。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认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不无深入讨论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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