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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运用物权法上排除妨害、预防妨害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从讨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相对人出发,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义务主体进行研究,认为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义务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而不论其是否对造成沉船事故有过失.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也称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抑或对物诉权,其狭义上系指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广义上则还兼指占有请求权。狭义的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涵括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此三种请求权制度或规则的内容主要囊括各制度或规则的(规范)旨趣、构成(要件)、行使、法律特性、费用负担、有无让与性及是否罹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完善而系统的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规则体系,故而宜透过学理与学说的阐释而对之予以完整的建构。如此,方能使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付裕如地作用于我们的国家、社会与人民,并充分发挥与彰显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及其规则的固有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3.
本文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从沉船强制打捞清除的含义、成立要件、实施以及费用的实现等方面对沉船打捞中的法律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试论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性质上讲,物上请求权属于附从权利,其范围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和占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5.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瑞萍 《法学杂志》2002,23(1):43-45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请求妨害人或法院排除妨害 ,恢复对物正常支配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来源于物权 ,但却独立于物权 ;因物上请求权特殊的行使条件、目的、方式而与债权请求权相异。从督促权利人维护权利及整个社会经济有效率的发展和进步等因素考虑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应有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如果发生与其他权利的竟合 ,物上请求权应有优先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奥德赛”案对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和应对在美进行的国家及财产豁免诉讼具有借鉴意义。长臂管辖与推定管辖是美国法院行使国际海底打捞对物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但由于奥德赛公司打捞的沉船为西班牙军舰,美国法院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认为不仅军舰本身,而且军舰所载私人货物也享有豁免。因此,美国法院的对物诉讼管辖权被国家豁免排除,未进行实体审理即直接驳回奥德赛公司的诉讼请求。假若进行实体审理,美国法院不但不应支持奥德赛公司的财产权请求,而且对其因擅自打捞行为而主张的打捞费用和报偿也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7.
在海上活动中,船舶碰撞事件常有发生,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为了防止沉船威胁公共航行安全及海上生态环境,在相关责任人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沉船时,海事行政机关将采取措施对沉船进行强制打捞,打捞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向沉船打捞义务人收取打捞费用。打捞活动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然而现阶段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立法仍不完善,导致沉船打捞及费用追索成为海事行政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一方面,沉船的剩余价值不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另一方面,海上航行公共安全及海洋环境将受到威胁。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利而非所有权,因为所有权资格在法律上不可能被非法改变,盗窃行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只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管他人对于财物的占有是什么性质的占有,盗窃犯罪都是对他人行使占有权的妨害。占有权能够直观反映出盗窃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9.
打捞海上沉船物,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为争议的焦点。2009年6月11日上午9时,17名被告人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未等审判长宣布开庭,旁听席上已经哭声一片,这些哭声来自庭上被告人的亲属。  相似文献   

10.
论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沉船货物随船被强制打捞起浮后 ,会涉及到打捞费用承担主体及货物保险人地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货物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从而明确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1.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擅自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以及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赃物的案件,在"新修正的所有权说"指导下均能得出妥当且统一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桂华  贺雪峰 《法学研究》2014,36(4):26-46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做局部调整而无需全盘重建。  相似文献   

14.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松 《法学研究》2014,36(6):63-79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程淑娟 《法律科学》2009,27(1):73-81
近代以来,私人所有权的地位虽然十分重要,但它不是所有权的唯一形态。公共所有权起源于罗马法,它与私人所有权在对立中并存,从而形成了所有权观念的二元化。两类所有权界限的清晰,是各自独立存在并分别满足人类生活私人性和公共性需求的前提。当代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所有权中的一种,因此才具备自己的特征,我们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逻辑来否定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并非公共权力。只有形成对国家所有权民法性质的确信,才能适用民法保护国家所有权。  相似文献   

16.
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为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的现实选择,大体呈现出"代表行使—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层级结构。委托行使模式作为代表行使特别是国务院统一代表行使的具体实现方式,以集中统一行使为前提,以将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所有权和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监管权行使的真正分离为基础,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所有权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线到达私法所有权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关系超越公私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过委托协议来建立,将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特别法完成相应法律构建。  相似文献   

17.
海峡两岸具体规定的不同,致使两岸在对残骸打捞的规范上存在一定冲突。从海洋法原理出发,运用实证的方法,对残骸打捞的管辖权、责任主体、费用追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台湾海峡残骸打捞管辖权问题上,两岸可实行属人管辖或由最早接到求救请求并赶到救援地点的一方管辖;残骸打捞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确认。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对残骸打捞责任主体确定的范围比大陆的窄,不利于台湾地区的残骸打捞清除,提出打捞费用的追偿可通过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行政执行、提起海事请求或无因管理诉讼等途径向责任主体主张;打捞方既可持本地法院判决书申请对岸法院承认与执行,也可直接向对岸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8.
范雪飞 《现代法学》2007,29(5):168-174
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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