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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成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3):84-86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当遇到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而被告又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抗辩时,法官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不待当事人主张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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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排斥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上述规定由于与现实的司法操作存在一定隔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问题。从域外立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种安排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和避免义务人不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积极意义。我国应全面认知墨西哥立法例,且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适当时机调整《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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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作者从诉讼时效的概念入手,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 对请求权进行分析、论证, 最后确定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债权请求权和部分人格权请求权及身份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李美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21-23
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后,可能会由于权利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其 无法行使请求权,对此法律通过时效中断制度来变相延长时效期间,以使权利人 有机会行使请求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 度的规定入手,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定事由和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 我国国情,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初步 设想。 相似文献
5.
孙其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16-17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上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消灭时效的客体和功能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等角度来看,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在票据法上应有所规定,并且,它是一种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6.
高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82-84
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学界已达成共识,但因标准不同,分类各不相同,是否均可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严重.为使诉讼时效制度这一时间规范具备可操作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应然模式可设计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和特定条件下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三类. 相似文献
7.
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并非同一含义 ,合同无效应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横向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纵向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等请求适用诉讼时效 ,那么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两个层面进行交互动态式的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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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隶属于请求权这一上位概念。《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确认请求权、基于物权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对毁损物或损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等物权性与债权性救济措施对物权进行保护。物上请求权应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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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1):31-33
诉讼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消灭时效。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上的保护。由于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传统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梳理分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再认识,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司法保护及时效利益抛弃等问题进行理性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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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物权法和民法典应当以“确认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为“节”的名称来规定物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限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可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4.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探讨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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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探讨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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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6):73-75
撤销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为形成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积极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偿还债权 ,即构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向受益人行使请求权 ,以最终实现债权。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除斥期间为五年 ,届时撤销权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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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因而使该制度成为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草案稿》将取得时效规定在草案的总则中,无疑,这一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的地位之举,值得肯定,其重要性也无须赘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并不需要善意。其客体包括所有权及所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知识产权不适用取得时效。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稿,通过批驳反对者的意见,指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对取得时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客体的探讨,以有益于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