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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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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齐恩平 《法学杂志》2005,6(3):78-79
让与担保是由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所确立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没有采纳让与担保制度,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①“按揭”(m ortgage)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磊 《政治与法律》2001,3(5):27-30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使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的局限。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 ,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 ,由于立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使动产抵押在我国成为一项风险很大的抵押活动。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登…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抵押杈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实质和作用在于担保物的价值形态。这种担保效力可靠,并且能够充分发挥财产的作用,是被广泛运用的担保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对抵押担保虽都作出了规定,但对抵押权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就此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毛雪华 《中国审判》2021,(5):98-101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6.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刘志文所谓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用来担保合同债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受担保的合同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清偿,称为抵...  相似文献   

7.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8.
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是担保物权制度中出现得最晚的一项。但却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也被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所采用,这是与其既能发挥担保功能,又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效能的制度功能分不开的。因而,它既具有抵押制度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抵押刍议●陈外华一般所称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在有固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间为了融通资金、增强信用,通常也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进行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制度。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让与担保制度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和融通资金的经济要求促成了多种多样的债权担保形式的产生。实践证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的担保形式有效地满足了现实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极大地推动了商事交易的迅猛发展,成为各国民法普遍加以肯定的法定担保形式。而让与担保作为物的担保的最原始形态的衍生物,在当代社会又得到了重新的审视和广泛的应用。本文试对这种担保形式进行初步研究。一、让与担保的历史考察让与担保的具体涵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物(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相似文献   

13.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14.
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也时常不对上述担保人支付代价。由于担保人在承诺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其担保风险往往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从而导致保证人难觅,第三人充任抵押人或出质人现象较少,进而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15.
王毅 《天津律师》2000,(2):32-34
第三人是我国《担保法》抵押一章中的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并列统称抵抗人。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在资金的借贷、财产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的同一性,当债不履行时,这种抵押担保关系相对债权而言,是不能先例财产抵押担保解除权的。而第三人是以自己失事法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同债务人有所不同。因为第三人在抵押人概念中与债务人属同一位置,在财产抵押后的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又不尽相同。当出现债不履行的情况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须要涉及担保关系的解除。为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抵押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加以区分,从而达到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质押。本文仅就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阐述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法律允许可作抵押的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相似文献   

1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18.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19.
论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意义熊烈锁李睿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相似文献   

20.
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这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台湾学者王泽鉴一针见血地指出,质权“惟因其必须转移占有,故债务人对担保物使用和受益的权能,尽为剥夺,既在农业社会,以书画或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固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凝难行。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财产,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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