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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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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结合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我国刑法规定了多少个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如何处罚,以及刑法规定了哪些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是否为结果犯之一种,过失危险犯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汇整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2.
对矿业环境犯罪的社会成本和矿业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分析得出,应设立危险犯。当矿山企业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并形成了一种因矿业环境危险状态而足以严重威胁矿业社区民众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时,即可构成犯罪。评价矿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在于事前、事中与事后关于危险状态及其可能性实害结果的程度,而且有足够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客体是侵犯矿业社区的公民环境权。设置矿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仍有诸多需要克服的困难。  相似文献   

3.
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当代产物,体现出《刑法》从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点。然而,现行污染环境罪之结果犯不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危险犯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和环境保护,也是环境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而且,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不仅符合环境犯罪立法逻辑,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污染环境罪之危险犯应当规定为具体危险犯,主观上兼具故意和过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相似文献   

5.
关于危险犯中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前置保护某类重大法益,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犯罪停止形态的协调统一为基本出发点,该行为并不符合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条件。立法中关于危险犯发生实害结果的规定并非实害犯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立法中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决定了该行为也并非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二是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7.
由于理论上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加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认定没有顺序性的考察方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时认定负担过重。表现在实践中,有时只认定过失犯.有时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了解决此问题,可以将过失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进行同类合并。如将作为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合并,客观作为能力与客观注意能力合并等,以图建立统一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减轻司法认定的负担。  相似文献   

8.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关于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存在很大争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对部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对犯罪化的过失危险行为的处罚要尽量经济合理,注重利用非刑罚方式预防过失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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