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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矿业领域使用最多的"矿业权",是一个多变而不确定的权利体。矿业权,是由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虚拟出来的"三面一体"的权利集合;在法律属性上,矿业权多元化地表现为用益物权、准物权以及自物权等;在法律制度上,矿业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流转之自由与限制、所属探矿权与采矿权等无不冲突。将各方面综合起来分析,便可以发现矿业权却是虚无的、根本不存在的权利。根据国外经验和矿业的特点,应果断地撤销矿业权,重构为矿产物权、特许权以及开发行为权等矿业的权利体系,以此建立"三权分列"的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2.
3.
新型环境权的地位非常重要但理论上却处于凌乱状态,必须寻找新的出路。环境权是抽象的体系,各自分别选择其中的某一层面进行分析并以此代为整个体系做出结论,整合起来的环境权则是似而非、莫衷一是。出路是,按环境权在市场、社会和国家三大领域的布局,分为市场的经济环境权、社会的公民环境权以及国家的政治参与环境权,三者的个性大于共性;按"权利状态二元结构"原理,明晰市场与政府在环境权管理方面的职能和分工,政府是动态性环境行使权的管理者而非参与当事人。可以入宪的是社会性公民环境权,但应将"加强社会立法"入宪,因为公民环境权属社会法范畴。  相似文献   
4.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5.
行政监管不力是矿业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重要原因.关于政府监督与管制矿业环境利用的义务,以及未能履行监督与管制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显得稀缺.矿业立法应为矿业环境行政法主体在矿业市场准入、进入矿业市场的开发以及矿山企业退出市场等全程设定环境保护义务,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矿业环境行政责任的构建中应充分考虑制裁率,使制裁效果正确反映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成本而迫使其履行义务.义务设定及违反义务的责任认定,都需要付诸于实现才能达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中华民国矿场安全与健康立法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时期,工业发展和长期战争急需矿产品而加速了矿业开发。但矿工的福利与迅速发展的矿业不协调,导致劳资双方对立。为此,国民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改善矿工福利的法律法规,其中以《矿场法》最突出。该法是一部以健康安全优先、界定矿主责任、保障矿工权利、强制培训矿工的矿场安全与健康法。其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很值得我们今天继承。  相似文献   
7.
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可挑战甚至取代所有权权能结构分析。一些长期争议和令人困惑的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内容的理论问题,运用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公式"求解,则可以发现入口和找到出口,且能定纷止争。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性,是权利自由和受约束的方法及依据;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是限制、解放和扩展权力,即权力的合理配置;市场与政府职能分工,主要是明确公权力与市场权利的边界,公权力管制的领域限于动态权利的行使;国有物权的流失和浪费,主要是因为主体代表权没有限定权利边界而可以轻易地滥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8.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建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推动和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循环经济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整套体系的内容由循环经济本身的规律决定。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是将线性经济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产权界定是负外部性内化的有效途径,准确而有效地界定权利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0.
康纪田 《前沿》2004,(12):148-150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立法,这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相违背.立法缺陷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制体系的落后,也为自然资源的流失发放了通行证,必须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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