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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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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集体肖像权是单个人的肖像权集合体,主要通过不同成员生理特征和精神面貌的综合来展示该整体的外在形象,具有独立性和同一性的双重特征。本文试论运动员集体肖像权中个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利益而不受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的颁布,确立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肖像权的制度,但人们对于肖像权制度的内容的理解均存在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公民肖像权的充分保护。所以,有必要对其中的,些基本问题加以探讨。一、法律意义上肖像概念及特征德国于1876年颁布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正式把肖像的概念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肖像成为了法律上的概念。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肖像作为法律上的概念的意义里,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所享受的著作…  相似文献   

3.
集体肖像中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关注,集体肖像权的有无也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正式生效,确立了以保护权益的理念。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法益的趋势和在肖像权中保护精神利益的立法目的,并考虑到集体肖像的独立性和同一性的双重特征,本文认为在集体肖像中存在着个人肖像权和集体肖像权两个相互区别的肖像权,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而又相互联系地统一于集体肖像之中。因此,研究集体肖像中的侵权问题,应当从侵害集体肖像中的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4.
集体无肖像权。所谓“集体肖像权”是对法律概念的误用 ,其实质是对多数人的肖像可以同时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多数人肖像的前提是要得到所有肖像权人的授权 ,以此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有侵犯姚明肖像权之嫌。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明确地将肖像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加以肯定,这充分说明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肖像权是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相似文献   

6.
奥运会运动员肖像使用规则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紧密结合凸显了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益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国际奥委会从对运动员肖像及其使用的控制和对运动员肖像载体的控制等层面制定规则以控制运动员肖像权的行使。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参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员的肖像权给予完善的保护,不但要从运动员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运动员的集体肖像权、运动员肖像载体的著作权保护等三个层面分析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的利弊并加以完善,还有必要探求对运动员人格权补充保护的有益模式。  相似文献   

7.
田欣  蓝邓骏 《河北法学》2001,19(3):127-128
肖像利益维护权是一种针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救济性权利。在行使这项权利中 ,存在着两个转化 :一 ,针对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 ,被法律强行转化为肖像权人的名誉权。二 ,针对侵犯死者肖像的行为 ,转化为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8.
1997年,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打官司,此乃全国首例,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1996年11月,浙江省邮政局制作发行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者肖像权”的诉讼。原告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鲁迅虽已去世60余年,但是鲁迅的精神不仅影响了几代人,而且随着岁月的流逝还将继续影响下去,其精神利益具有社会关联性。鲁迅肖像的物质利益虽然不是其肖像利益的主要部分,…  相似文献   

9.
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0.
处理肖像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在定性上应该分清是侵犯肖像权,还是肖像使用合同纠纷,不能一概定性为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与肖像使用合同纠纷有本质的区别。第一,肖像权本人的主观故意不同。根据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前提必须是未经本人同意,即公民或法人使用公民的肖像,是未经该公民同意的;而引起肖像使用合同纠纷,其前提是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默许,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纠纷的。  相似文献   

11.
胡兴东 《时代法学》2011,9(3):71-79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2.
肖像关乎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肖像权蕴涵着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是侵权法的主要任务,法官在责任认定及确定法律效果的过程中,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较为精细的衡平。肖像权的绝对权性质,使之在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可请求停止侵害。但是,在新闻报道使用肖像的场合,其绝对性却要受到抑制,同时,亦要适当提高肖像使用人的注意义务。普通公众的肖像权侵害,权利人遭受的主要是精神损害,应充分发挥抚慰金的安抚、惩戒功能,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应该慎用。  相似文献   

13.
孙靖洲 《法学》2023,(11):122-139
人格尊严作为个人自治的终极目的,内在于人格权的积极利用之中,但关于如何设置人格保护规则以合理解决自治与尊严冲突的研究尚不多见。实践中人格保护水平不一、交易安全性较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关于肖像权人的处分权能、对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以及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的特殊解除权等法律规定均亟待理论澄清。基于人格权一元理论,人格保护规则应使肖像等人格标识尽可能地保留于主体自我决定的范畴,而非建立在精神利益须绝对保护或一般性地将肖像权人视为弱者的基础上。有鉴于此,应在缔约和合同履行两个阶段形塑人格保护规则,通过明确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设立缺省规则,提升肖像权人的理性自治能力。特殊解释规则应被理解为肖像权人仅在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处分肖像利益,并在宽泛理解“正当理由”构成类型的前提下,严格审查解除合同的必要性,通过保障肖像权人始终控制对其人格利益的自决权,实现人格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4.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5.
所谓肖像即是以一定的方式(如摄影、录像、绘画等)再现出来的公民的形象。一方面肖像的形成是以公民的形象为基础和依托的,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不尊重肖像权往往导致对公民人格的侵犯,因此各国法律都将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肖像离不开特定的表现手段,如摄影、录像、绘画、雕塑等,这种表现手段如果仅仅是公民形象的简单“翻版”,如一般的拍照、录像、那么在法律上它只受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但在相当多的场合,摄影者、录像者、绘画者、雕塑者等表现公民形象时往往渗透着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和创造,经过独特构思和创造的作品即构  相似文献   

16.
读罢贵刊1997年第8期《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一文,有如下看法,抛之以引玉。第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据报法通则》,甲乙二人对婚纱照片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据著作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婚纱摄影公司(下称摄影公司)作为照片的制作人对照片享有著作权。本案就是公民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在广告活动中的冲突。笔者同意前文第三种意见部分看法,即摄影公司应遵守肖像著作权的行使服从肖像权的原则,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广播等。第二,关于肖像著作广播权是否转让,即“同意使用‘样片”’的效力问题。甲乙在获…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丰富了保护人格尊严的内容。该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对人格权中的肖像权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本文试就肖像权方面的几个问题谈些浅见,供作探讨。 一、肖像权的内容和特点 有的同志认为,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为主体的照片、画像或雕塑,群像、数人像不能称为肖像;有的同志认为:就艺术上的肖像画来说,包括头像、全身像、群像,作为体现公民形象的肖像,可以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18.
法律解释语境下侵犯肖像权行为之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娟 《政法学刊》2004,21(3):23-26
我国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对肖像权立法进行逻辑解释,揭示肖像权立法中的法律漏洞;进而探究 我国肖像权立法的旨趣;最后通过伦理解释,找出解决法律漏洞的普适性路径,得出“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的,也可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曹颖逊 《中国审判》2020,(6):104-105
图片网站分发平台发布新闻类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最近新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嘲、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相似文献   

20.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肖像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然而两者在具体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交叉和冲突。本文试阐述了肖像权和肖像作品著作权交叉和冲突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而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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