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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2.
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犯有新罪并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是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管见,以求教于大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立法上并未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这里的所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脱逃并再犯新罪,在审理时又发现原判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对该罪犯应如何实行数罪并罚?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6.
丁建玮 《法制与社会》2011,(21):263-263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被一审宣判缓刑后,在缓刑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而司法机关在缓刑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新罪。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撤销缓刑或者数罪刑罚,本文就此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7.
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中 ,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 ,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 ,从而产生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8.
一、对于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刑法>第69条巾所谓的"一人犯数罪"是仅指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即异种数罪,还是也包括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即同种数罪?也即对于同种数罪足否应实行并罚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可;①有的认为,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并未限定只适用于异种数罪,因此,对于同种数罪当然应实行并罚②;有的认为,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足否实行并罚,即:当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时,对于同种数罪无须并罚,相反,则应实行并罚③.  相似文献   

9.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10.
所谓追诉时效,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追诉期。确定追诉期限,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既可以对企图逃避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处以刑罚,又可以通过对一些知罪、悔罪不再犯新罪、对社会无危害的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处以刑罚,加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促进社会治安稳定。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笔者对此作初步探讨。一、如何确定一人犯数罪的追诉时效有一种情况的数罪可以用时效中断的办法来解决,即如果在追诉期内再犯新罪,前罪的时效要从犯新罪时重新计…  相似文献   

11.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把前罪和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13.
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后审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均是在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可以一并撤销该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的缓刑适用部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正> 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相似文献   

16.
一、再犯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关于再犯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有以下不同的理解:(1)所谓再犯,是指犯罪经判决后又犯罪的犯罪人。后犯之罪,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以后实施的。①(2)所谓再犯,是指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犯罪人。②(3)现实中的再犯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前罪已被揭露并且行为人业已因此受到过处罚;二是前罪虽已实施但未被揭露出来,这是一种未纳入统计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再犯。③笔者采第三种观点,认为再犯是指行为人成功逃避刑罚惩罚后再次犯罪,或者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17.
王胤颖 《犯罪研究》2005,(2):70-74,80
通过比较德国、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士、奥地利六国刑法典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发现三个相似点,即数罪并罚的规定都被列入刑法的总则性规定部分、贯彻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以及三个不同点,即自由刑与罚金刑相互替换的规定不同、通过限制加重的方式确定总和刑的方式各不相同和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不同。当今,中国的刑事立法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做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并罚、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并罚执行或数个没收财产和罚金并罚无法全部执行以及同时判决漏罪和新罪的数罪并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数罪刑罚是指一人犯数罪时依法应受到的刑罚。按照我国法律,在数罪刑罚制度中,既有专门的数罪并罚原则,又有一般的定罪量刑规定,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完全一致,导致即使罪犯犯有性质情节完全相同的数罪,其所应受到的刑罚却可能不一样,这就是我国现行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所在,而此弊端的症结则在于“专门的数罪并罚制度”的特殊性。笔者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我国现行数罪刑罚之情形对于一人犯数罪,该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在某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数罪且被司法机关所发觉、追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程云龙 《法制与社会》2012,(23):286-287
在受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在判决宣告之后出现同种漏罪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数罪并罚.受贿案件中的同种漏罪往往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按照“先并后减”的处理方式却会加重犯罪嫌疑人刑期,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更科学的“同种漏罪”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是对于发现漏罪的主体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以两份判决书为裁体,论证发现漏罪的主体不限于法院,但限于司法机关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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