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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恐怖主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应当在有组织犯罪框架内充分关注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予以恰当有力的预防和打击。与中国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作为刑法反恐的起点和主要抓手不同,俄罗斯反恐法从规制具体的恐怖主义性质犯罪入手,在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性质犯罪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才引入相关的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罪名,并且分别设置了“组织、参加恐怖主义集团罪”和“组织、参加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罪”两个独立罪名。相应地,关于恐怖主义组织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系位置、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等方面,两国的立法选择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对两国立法异同的分析和比较,将为我国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不同视角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劫持人质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一种表现,该罪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同时危害国际社会的安全,破坏国际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明确劫持人质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研究劫持人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国际刑法中其他犯罪的区别,有助于准确的识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而更加有利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相似文献   

3.
在新疆。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基本相同。但二者在构成要件、活动特点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罪名设置的缺陷及程序法的缺乏等原因。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碰的刑法中相关的普通刑事罪名处以刑罚。这不仅抹杀了恐怖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而且导致我们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遇到障碍。因此。厘清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是准确、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国家安全近年来受到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采用传统的军事打击方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希望能在国际法律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辖、审判与惩治。《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但没有具体规定对恐怖主义罪的管辖权。把恐怖主义罪作为一个罪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在法律上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相似文献   

5.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自美国“9.11”事件后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相应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中国一贯坚持反恐立场,在刑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但需补充和完善。针对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呈上升趋势,各国应确立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集体安全观,联合国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国际立法与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有利于从司法适用角度惩处恐怖活动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查处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犯罪活动时,刑法的缺位使得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只能按照普通罪名加以定性处理,甚至还存在难于作为犯罪定性处理的情况,难以体现反恐怖活动的特殊性。因此,在刑法立法上有必要增设规定“宣扬、煽动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恐怖活动证据罪”等新罪名,并增添规定相应的财产刑以更加有效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7.
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相比,在互联网环境下孕育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组织形态和行为类型方面具有重大变化。在组织形态方面,恐怖组织的金字塔等级式结构向网络节点式结构转变,“独狼式”等个体型恐怖主义犯罪崛起;在行为类型方面,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两种主要类型。伴随着恐怖主义犯罪新特征的出现,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纷纷通过颁布新的法案或修订刑法的方式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防控,在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积累了许多颇有成效的立法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的通过,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更为全面、坚实的法律保障,填补了以往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规制的诸多空白。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传统国家安全观因只强调政权安全、军事安全的主张而应重新扩展其内容。"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的统一。恐怖主义犯罪不利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据此,应将恐怖主义犯罪调整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有助于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面反恐。同时,为了保护共同安全,加强网络反恐,在践行人权保障的基础上,需要对我国刑法典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当前 ,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 ,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它是指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公约确立了对本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强调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 987年6月 2 3日 ,我国加入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 986年 9月5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人员和使馆馆舍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0年1 0月 30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国驻中国的领馆和领馆官员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7年 ,我国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但是 ,增设了关于恐怖活动的犯罪 ,其规定的客观要件概括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0.
防治恐怖主义犯罪重点在于对恐怖活动犯罪定罪处罚和国际合作打击恐怖组织。认定恐怖活动犯罪应从其特殊目的、恐怖手段、公开性、国际性方面把握;认定恐怖组织宜采取行政认定模式,便于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增加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加重法定刑和完善反恐诉讼程序是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可行之举;加强出入境管理、严格监管金融活动、严格控制危险物品流通和建立专门反恐机构是国际反恐合作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1.
邪教犯罪是当前较为突出的犯罪现象之一。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型犯罪,其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罪恶本质与有组织犯罪形态相结合,因而社会危害性极大。邪教犯罪的主体是邪教主和邪教徒,他们有不同的人格特点和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12.
在全球化背景下,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等跨国犯罪已经严重地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国家间的引渡合作仍然是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具有地缘政治经济利益的区域国家间开展区域多边引渡合作是打击本地区严重跨国犯罪的必经之路。中南亚国家出于地区利益的需要.进行多边引渡合作打击严重危害本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趋势.具备相应的法律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   

13.
贪腐被视为最令人痛恨的官员行为之一.当然也把关注的重点转移到贪污、受贿等官员行径上,但实际上造成受贿的源头——行贿却往往被人忽视。笔者试图就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心态的变化对行贿罪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客体、客观方面(犯罪手段的变化)做出新的理解和判断。  相似文献   

14.
当前经济犯罪发案数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连年攀升;冒用单位名义进行的团伙犯罪、结伙犯罪比例增大;智能化、技术化趋势明显;辐射面广,流动性大,呈国际化趋势;发案周期长,追赃难,破案难度大。对此,应强化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作用;努力提高经侦队伍整体素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公安机关的内外协作,发挥整合效能;加强隐蔽力量建设。  相似文献   

15.
恐怖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按一定的等级、纪律和信仰结合在一起,为了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的,采用爆炸、劫机、暗杀、劫持人质等残暴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特征为:1.暴力恐怖性;2.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3.有较强的政治或社会目的;4.表现出狂热的精神追求和盲目的思想崇拜。在此基础上,还从政治、社会、文化和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对恐怖组织犯罪的原因及预防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法规定的以及违反国内法关于国际刑事方面规定的、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或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他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触犯国际刑事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内法关于国际刑事方面的规定;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犯罪通常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同样具有刑法学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美国基于偏见而产生的仇恨犯罪及立法、实施机制相当完备,但存在概念模糊、正当性不足、惩罚必要性等质疑。我国近些年群体性事件频发,但不宜引入仇恨犯罪概念。目的犯、身份犯和聚众犯罪是对美国仇恨犯罪的理论照应,因应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方法是通过树立刑事治理观化解冲突。  相似文献   

18.
论有组织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组织犯罪是国际性的犯罪现象。目前最重要的是 明确判断和区分有组织犯罪的各种类型及特征,这是把握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相关的犯罪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才能设计和采取正确的对策。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是铲除有利于其滋生蔓延的社会土壤,加强警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建设。同时,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际警务合作。  相似文献   

19.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一背信罪,并就罪刑条款、构成要件进行设计。在法定刑中建议不宜设置死刑,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用。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建议,单一背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发生在为他人代理事务或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行为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而故意实施了背信行为,其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即受托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20.
在当今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从刑事启动程序的功能来看,简单地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另外,从刑法总则的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同等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刑法体系的协调等角度来看,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既不科学,也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因此,构不构成犯罪,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适用相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只是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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