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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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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颅脑损伤是常见的致聋原因之一.不论是开放性或闭合性颅脑损伤或是由车祸、坠跌、战伤,还是因锐器或钝器的暴力打击伤,甚至是徒手的打击、气体的爆炸,均能使外耳、中耳或内耳受损或留有后遗,影响听觉功能. 由于损伤耳的部位不同,造成听力障碍程度与性质也不一样.通过听功能的测试可  相似文献   

2.
颅脑损伤包括头皮损伤、颅骨损伤和脑损伤。不论是开放性或闭合性颅脑损伤,或是因锐器、钝器的暴力打击伤,乃至徒手的打击、气体的爆炸,均能使外耳、中耳或内耳受损,影响听觉功能。1颅脑损伤所致耳聋的分类1.1传导性聋主要由外耳及中耳受损引起。外耳损伤常见为耳部的撕裂与离断,耳道的裂伤,一般因积血引起听  相似文献   

3.
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4.
<正>骨盆及会阴部损伤包括骨盆骨折以及盆腔内泌尿生殖器官以及会阴部损伤,涉及临床医学科目较多,要求鉴定人掌握上述各科目临床专业知识,正确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精神,从而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本文仅对会阴部损伤,骨盆骨折,膀胱、尿道损伤,直肠肛管损伤,女性生殖器官损伤,妊娠期损伤,以及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所涉及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专家共同探讨。1骨盆骨折5.8.2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  相似文献   

6.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7.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标准》)的内容主要是按照人体解剖部位排列编制的,而本章节无法单独按照解剖部位编排,或者涉及全身性损伤,如损伤后休克、呼吸功能障碍、脂肪栓塞综合征、挤压综合征、男子性功能障碍等,高温、低温、电击伤,全身各部位异物留存以及假体损坏等。在鉴定中需要鉴定人对损伤当时的损害以及损伤后继发的一系列全身性损害有全面的认识、理解,以准确掌握标准的精神。本文  相似文献   

8.
正手功能的评定一直是法医学鉴定中疑难问题之一,首先是客观性问题,其次是精确性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2014年初施行以来,手功能的评定受到法医同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是有关手功能方面的条款在《新标准》是新增设的,之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未涉及到,理论上存在盲点;二是手功能的评定还没有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方法;三是法医鉴定人员对《新标准》的部分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鉴于以上问题,作者查阅相  相似文献   

9.
应用ABR法评定外伤性耳聋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本文通过对40例外伤性耳聋的症状、病变和听力检查,重点讨论了鼓膜损伤所致的听力障碍,其损伤程度不超过50dB,给法医学鉴定中耳损伤程度提供了客观数据。进一步验证了ABR检查在判定听力损失的意义,对夸大、伪聋的识别优于其它听力检查。从临床耳聋程度分类法就《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关于听力损伤的重伤标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头部外伤后听觉脑干反应分析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Fan L  Sun H  Zhu G  Shen Y 《法医学杂志》1998,14(1):4-5,3
对40例头部外伤后主诉听力下降者进行听觉用干反应测试并行临床分析,旨在探讨头部外伤后听觉脑干反应与损伤部位及听力损失大型的关系。结果表明,听力损失率为57.5%,听觉用干反应异常率为33.75%,外伤检查时发现中耳及内耳先天性畸形5%。头部外伤后听觉用干反应的异常类型无固定模式,而与损伤部位及程度有关。听觉脑干反应异常类型表现为有各波潜伏期延长,但中枢传导时间正常;Ⅰ波消失,Ⅲ~Ⅴ波间期正常;Ⅰ~Ⅲ波消失,Ⅴ波绝对潜伏期延长;单耳Ⅰ~Ⅴ波间期延长等。头部外伤后进行听觉脑干反应检测有助于确定听通路损伤的部位及听力损失类型。  相似文献   

1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以来 ,损伤程度的鉴定有了统一的标准 ,为伤害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客观的法律依据。但这一标准偏重于外伤对人体生理上的损害 ,而忽视了外伤对人体心理上的损害 ,两标准共 15 2条规定 ,涉及精神损害方面的仅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以下简称四十九条 ) ,而仅有的这一条尚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 ,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与其他规定的内容有交叉、重复之处。四十九条规定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可评定为重伤 ) ,其内容看似明确 ,其实不然。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12.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3.
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14.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5.
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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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  相似文献   

17.
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18.
耳廓毁损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涉及耳廓缺损面积的计算.本文作者介绍一种简便易行、适用于畸形耳廓,(如先天性单侧小耳症或巨耳症等和后天性陈旧缺损或畸形造成两耳不对称)损伤缺损面积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9.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20.
正自2014年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大调整,分级更细化,规定更合理、科学,但经过实践之后,《标准》中某些条款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针对这些争议,通过分析比较,指出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修改方案,以期通过探讨能够统一思想、减少争议,对完善鉴定标准起到积极的作用。1轻微伤的定义与理解《标准》3.3将轻微伤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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