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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是常见的致聋原因之一.不论是开放性或闭合性颅脑损伤或是由车祸、坠跌、战伤,还是因锐器或钝器的暴力打击伤,甚至是徒手的打击、气体的爆炸,均能使外耳、中耳或内耳受损或留有后遗,影响听觉功能. 由于损伤耳的部位不同,造成听力障碍程度与性质也不一样.通过听功能的测试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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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包括头皮损伤、颅骨损伤和脑损伤。不论是开放性或闭合性颅脑损伤,或是因锐器、钝器的暴力打击伤,乃至徒手的打击、气体的爆炸,均能使外耳、中耳或内耳受损,影响听觉功能。1颅脑损伤所致耳聋的分类1.1传导性聋主要由外耳及中耳受损引起。外耳损伤常见为耳部的撕裂与离断,耳道的裂伤,一般因积血引起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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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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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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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外伤后听觉脑干反应分析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对40例头部外伤后主诉听力下降者进行听觉用干反应测试并行临床分析,旨在探讨头部外伤后听觉脑干反应与损伤部位及听力损失大型的关系。结果表明,听力损失率为57.5%,听觉用干反应异常率为33.75%,外伤检查时发现中耳及内耳先天性畸形5%。头部外伤后听觉用干反应的异常类型无固定模式,而与损伤部位及程度有关。听觉脑干反应异常类型表现为有各波潜伏期延长,但中枢传导时间正常;Ⅰ波消失,Ⅲ~Ⅴ波间期正常;Ⅰ~Ⅲ波消失,Ⅴ波绝对潜伏期延长;单耳Ⅰ~Ⅴ波间期延长等。头部外伤后进行听觉脑干反应检测有助于确定听通路损伤的部位及听力损失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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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以来 ,损伤程度的鉴定有了统一的标准 ,为伤害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客观的法律依据。但这一标准偏重于外伤对人体生理上的损害 ,而忽视了外伤对人体心理上的损害 ,两标准共 15 2条规定 ,涉及精神损害方面的仅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以下简称四十九条 ) ,而仅有的这一条尚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 ,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与其他规定的内容有交叉、重复之处。四十九条规定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可评定为重伤 ) ,其内容看似明确 ,其实不然。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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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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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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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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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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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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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