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论诽谤罪成立之宪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诽谤罪是侵犯名誉权的犯罪,其基本行为方式就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表达一定的言论,因此诽谤罪的刑法适用必然对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权形成一定的限制。同时,言论自由权对于公共权力之监督和民主政治之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其充分实现,必须对诽谤罪的成立进行合理限制。这种限制是在引入宪法规范和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作限制解释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2.
大蒜毁损保险纠纷的实务裁判有二:其一,将该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其二,引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两种观点均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之意,然均有不足之处。通过考察格式条款的效力,将蔬菜排除于承保范围之外的条款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同时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宜作无效判定。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首先就争议格式条款作通常理解,从理性被保险人视角,遵循实质化判定方法,由此若无法判定通常理解之存在,方可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相似文献   

3.
中国财政宪法的条款主要包括"财政基本国策条款"、"国家财政权力条款"与"纳税人基本权利条款"等三个方面。依据这些条款,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在财政预算、审计监督、税收立法等领域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自1982年宪法制定以来,"财政基本国策条款"实施状况良好,"国家财政权力条款"实施状况逐步改善,但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状况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与税务复议机制、税务诉讼机制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4.
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刑法承载着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功能。我国刑法没有就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专门犯罪,而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相关犯罪予以处罚。因此保障主要应基于实质的罪刑法定,即刑法规定内容及其适用之适当性的要求,通过限制言论型犯罪的处罚范围来实现。具体方法就是对相关犯罪作合宪性的限缩解释,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刑罚的危险,以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关于住房权在宪法层次的保障,有观点倾向于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赋予其主观请求权特性,本文认为此种路径并不可行。住房权的宪法保障应立足我国宪法之实际,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以宪法委托理论对我国宪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构建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此路径下实现对于住房权的宪法保障。  相似文献   

6.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民、社会组织都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诉讼救济应当是公民捍卫基本权利最有力的方式。但我国立法对基本权利的诉讼救济还尚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基本权利的诉讼救济也呈不规范状态。制约公民基本权利寻求诉讼救济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法院无权也不宜主管宪法诉讼。建立宪法法院专司宪法诉讼是我国宪政体制下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言论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美国宪法条款的言论自由为广义概念,包含了"纯粹言论"和"象征性言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具有相对性。该条款在美国的司法适用中时而宽松时而收紧,均需进行个案裁量,与具体的案情以及社会现实和国家利益考量密切相关。言论自由相对性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宪法地位及其行使方式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基本权利性质.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规范效力,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行立法限制逾越了基本权利所划定的立法界限,面临着正当性拷问.只有依宪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才能理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体系.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必然要求对现行《土地管理法》构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规范体系作出相应修正.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行宪法文本中被构造成了一项与私有财产权大体相当的基本权利,因而对其规范体系的修正可借鉴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收补偿条款.  相似文献   

9.
《宪法》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对国家课以环境保护义务,将生态文明作为国家目标。现有的宪法环境条款包括《宪法》序言第7段、总纲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第26条以及国家机构第89条第6项。现行宪法环境条款属于基本国策而非基本权利,即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公民没有请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根据规范解释,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只不过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积极义务,而组织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消极义务。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有国家机构都应当遵循宪法环境条款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相似文献   

10.
宪法修改与人权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进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次修宪使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1.
1978年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主要特征及其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78年宪法基本上保持了1975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的精神,恢复了一部分被1975年宪法所取消的195 4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新的宪法权利,为1982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1978年宪法,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历史性地位不容忽视,其制度意义不容否定。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宪法》第34条的但书规范解释,还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政治权利范围;无论是政治权利的比较法考察,还是新中国宪法文本有关政治权利规定的变迁,指向的一个初步结论是:我国1982年《宪法》文本中的政治权利包含《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只需强调的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不仅仅只是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13.
权利是有层次的,权利按层次性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性权利.宪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全部权利进行保护,因为基本权利是人生而就有的、涉及人的本质和本质特征、关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权利,并且它是不断发展的,具有不可穷尽性,宪法只是对现有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认可.因而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认可和保护值得加以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14.
公民基本权利是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从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体现了国家的本质。要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既要靠宪法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又要靠增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来实现。  相似文献   

15.
试论人权法的体系——以理论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将是“人权”的世纪。与之相适应,人权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亦将变得日益重要。人权法体系至少应包括人权的基本理论、人权的基本分类、人权的保障及国际人权交流等问题。人权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从严格意义来讲,集体人权包括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和民族自由权。人权作为权利也需要实现,需要完善的保障机制,在目前的世界范围内,都通过“法律的人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使“应有的人权”通过“法律的人权”来达到“实在的人权”。而宪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历来就是人权的保障书,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宪法。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自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宪法以来,完善人权的国内保护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简称巴黎原则),为各国在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方面确立了基本原则。通过对巴黎原则的研究,能够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国家人权机构,对人权的国内保护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7.
自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写入宪法以来,完善人权的国内保护逐渐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简称巴黎原则),为各国在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方面确立了基本原则。通过对巴黎原则的研究,探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人权的国内保护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8.
从宪法学视角看,"弱势群体"系"制度保护不足的宪法权利主体",其宪法权利体系由"自由权"、"社会权"等实体性宪法权利与"请求保护权"等程序性宪法权利组成。弱势群体享有宪法上一般权利主体和特殊权利主体之双重地位,由此而可能发生的"权利竞合"与"权利冲突"现象,须借鉴域外宪法学原理,而透过法律条款作妥适之处理。弱势群体之宪法权利可经由立法路径转化为法律法规上之具体权利,亦可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经由"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路径而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法律保留制度,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由于传统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律对法律保留制度的继受比较片面。我国宪法应当明确基本权利本质(核心)不受侵害的理念,对法律保留的范围、程序、目的等作细化规定,从而确保基本权利的存在,防止法律保留原则的滥用将基本权利虚化。  相似文献   

20.
宪法视阈下的劳动权是指宪法规定的有关取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由择业自由权与就业援助权为核心要素构成的一系列权利束。劳动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它应受到宪法合理的限制。劳动权与公权力、私权利存在冲突,应通过比例原则与平等原则、倾斜原则与协调原则调适。宪法视阈下的劳动权具有可诉性,建立宪法主导下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借鉴域外立法构建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在内的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模式,以确保劳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