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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107-117
刑法解释结果的不同可能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的适用结果。溯其根源,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是对刑法规定的简单比较而是涉及到行为评价。刑法司法解释等有权解释的介入也完全可能改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结果。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影响可能会造成司法不统一的不良局面,并且破坏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影响虽不可绝对避免,但是部分不当影响应当得到纾解。具体而言,应当避免通过刑法司法解释等有权解释进行司法入罪,同时在立法竞合化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强化立法必要性的论证,提高立法技术,从而减少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不当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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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立法解释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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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立法解释的性质应严格界定为刑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严格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 ,共同发挥刑法解释在刑法适用和完善任务中的作用。刑法立法解释应当与刑法司法解释一样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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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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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那么,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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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解释的溯及力的问题,阐述了法律及其解释的适用所应当贯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采取从新的原则,以体现人权保障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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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对将来发生的实际案件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其作用日趋重要。无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还是发展,都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刑法条文立法旨意的基础上,而非一种所谓的创制性立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以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本身的溯及力为基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当然具体适用还应考虑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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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秉承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其中"从旧"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反映,"从轻"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精神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禁止令、限制减刑问题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有关自首、坦白、减刑、假释以及特殊累犯与数罪并罚的"跨法"适用的规定均符合现行《刑法》的溯及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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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界所指称的刑法解释目标,实质上是指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的目标,而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仅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和带有普适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并不承认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时,大多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忽视了刑法立法解释自身的特殊性。依照各自的性质、特点及法治现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采取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而刑法立法解释目标应当采取客观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对法律的期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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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问题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需要准确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从旧”,从旧是根本,“从轻”是补充,其立足点是坚持适用行为时法,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必须考虑刑法适用上的整体性,是整体适用而不是部分适用;“行为时法”包括行为当时已经生效的所有刑法规范的总和;应当以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衡量标准;追诉时效也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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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法司法解释若干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1)司法解释的公开性尚未获得全面实现;(2)司法解释的主体混乱和不统一;(3)司法解释的对象有扩大的倾向;(4)司法解释还不完全符合立法的宗旨;(5)司法解释内部存在矛盾与漏洞;(6)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有不明晰之处。作者指出,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恪守解释权限原则;(2)解释内容公开原则;(3)符合立法宗旨原则;(4)力求具体、明辨原则;(5)内部和谐一致原则;(6)程序合理规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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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颁布后,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做了重大修改,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新的制度不应具有溯及力。但从刑法第1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问题所遵循的溯及力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正确理解等角度,对发生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果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仍然处于追诉期,则一律采用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刑法追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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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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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溯及力相关问题探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反映了现代刑法理念的要求和刑法价值观的内容,是罪刑法定的内容与精神的统一。当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之间出现“中间法”时,应有条件地适用“看两头,弃中间”的规则。跨法犯的刑法适用应体现从轻精神,司法解释有关累犯跨法适用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