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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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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并且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偏差。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准确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利诱性”等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合理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化堵为疏,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民间融资蓬勃发展,但易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文义射程。法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机能,理论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的论述莫衷一是,本罪的立法沿革决定了其固守金融监管秩序,但这已成为本罪解释、运用的"绊脚石"。揭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的真实"面纱",可以看到,其法益为金融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这是《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规定。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条在罪状表述、罪名概括上均不严谨、不科学。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5.
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日益增多,其对象范围在理论和司法上出现了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对于吸收对象公众"不特定性"的内涵、单位职工和亲友的范围、"存款"的刑法学解释等存在诸多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动因、立法过程是对象范围现实争议的基础,因此,从立法中"不特定性"的表现、免责条款的解读、"亲友"范围的明确化、"存款"的性质等多方面入手,可以深化理论,从而指导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象范围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7.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当前,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能规制的限度,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完善针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就要完善前置性金融法律规范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完善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以此来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0.
以国务院一纸红头文件为起点,“非法集资”在中国从此进入法制视野。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然而,12年过去了,何为“存款”,何为“公众”,依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法律上的陈旧与滞时,形成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社会公众的质问,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界争论的漩涡中。更为严重的是,出于对“非法集资”的“见仁见智”,司法混乱也开始抬头。事实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司空见惯。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9500亿元,占到GDP的6.96%左右,接近银行贷款的6%。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尽早给“非法集资”从法律上画个框框,司法部门之间的尴尬仍将延续下去,中小企业主频频触叠“非法集资”事件也一定会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1.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登记条件的修改,更是让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幅度降低。在大力创新与科学经营的同时,我们还应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目前,我们对企业民事领域的风险防范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对企业刑事领域的风险防范还稍显不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主要论述企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的风险防范,以帮助广大企业依法经营,避免踏入刑事犯罪的雷区。  相似文献   

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惩办难点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犯罪中的典型罪名,也是目前发案率较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一。这类犯罪对社会金融秩序以及民众财产造成严重破坏,其犯罪手段多以网络作为融资平台,作案手段形成犯罪与投资者及司法机关的空间隔离,呈现出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高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金融传销犯罪的迅猛蔓延已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金融传销犯罪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对金融传销犯罪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意见难以统一,常归于普通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下,造成定性不准确、责刑不一致、打击不力等司法困难。金融传销犯罪独立成罪应成为立法的重点之一,从罪名、情节、刑期等全方位进行法律规制,以使这类严重刑事犯罪不再游离于刑法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直接侵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没有明确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这为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为此.文章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以推动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但股权众筹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仅有三四年时间,其运营模式与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的分析。以厦门市思明区股权众筹案为例,剖析时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之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建议,即一方面破除制度障碍,建议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解决其合法性的难题,为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保障,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构建股权众筹安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面解释的困境。以法解释学为基础,在内部视角下,枪支认定除自身具有杀伤性特征,还应在威慑公众和不法取得的语境下检视,并结合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和枪支用途;外部视角则考虑法规范目的、一般公众认知、法律条文协调等因素。综合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立足法教义学全面分析枪支的实质危害性,适时完善本罪中枪支认定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7.
2003年金融领域争议最大的违法案件的主角是一名叫孙大午的农民企业家。所犯律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称“孙大午事件”。一件小小的金融违规操作案,一位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家何以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孙大午以一个普通的不  相似文献   

18.
MMM金融互助社区以超高收益率为诱饵,引诱社会公众参与,并诱使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以团队计酬的方式扩大规模。MMM金融互助社区具有网络化、隐蔽化、贪利化、团队化和扩散化等特征。因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未形成资金池,亦未承诺还本付息,对其不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论处。但其拉人头、团队计酬、变相交纳入门费,具有传销组织的基本特征,应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征、界定方法及有关司法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其目的为引起刑事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所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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