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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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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欠条与借条都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这不会产生多大争议。但是,如果欠条和借条中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常产生较大争议。本文将主要通过诉讼时效是针对原权还是救济权角度予以分析,进而探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及其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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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有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李静山多年来,对没有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债权关系发生说,即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关系确立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主张权利说,认为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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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诉讼时效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一些立法上未予明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和看法也不相一致,本文采撷其中的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实践中,有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此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计算,以2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审判实践中,有的同志经常援引最高法院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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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 ,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 ,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比较而言 ,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 ,是更好的立法选择 ,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 ,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 ,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 ,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 ;第二 ,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是 ,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 ,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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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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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情况复杂,因其具体法律关系不同,各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点也不相同.有的有章可循,有的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如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就存在着不同认识,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也不尽一致.因而,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在当今,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多数资本主义国家规定从债权成立时起算;苏联规定从债权人请求而债务人不履行时起算.我国目前也有两种主张:一是从债权关系发生时起算;二是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上述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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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某甲分两次共借款1.3万元给债务人某乙,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5%,担保人XXX在借据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债权人无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书面意思表示,判决结果由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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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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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一)关于欠条及诉讼时效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欠条,并非因借贷款关系而形成的欠条.而是指记载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欠条。此类欠条,实践中颇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股权转让款欠条、商标许可使用费欠条等,其共性即为在欠条之外具有其他交易的基础关系。此类欠条在实践中的一般表述为“兹欠XX(债权人)XX款(欠款性质)XX元。XX年X月X日(出具欠条的时间)”。就此表述,均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当事人就还款期限的理解容易产生争议,而实践中最为突出的则表现为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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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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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之起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定履行期限债权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有三种观点 ,本文通过对三种观点的分析 ,得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 ,诉讼时效应自债权成立时起算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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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债权人A向债务人B提供一笔借款,债务人B以自己对C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为A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第三人C对债务人B亦享有债权。现A、B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至,B对C的债务履行期限也已届满,债务人B均无力还款。债权人A向B主张实现质权应同时C向债务人B主张抵销。债权人A认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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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两年,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以下简称《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0条规定:请求调处专利权纠纷的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开始计算;第11条规定: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自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只属于规章类法律规范,该办法中对时效期间起算日的规定不能想当然地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因为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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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债权人收回债款,是参与清债律师面临的一个业务难题。实践中,律师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仁见智的看法,从多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目前,一种被称为“诉讼时效回转”的主张最为引人注目。其做法是: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案件,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然后继续向债务人索款,当债务人拒绝偿还时,即可以前述手续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收回债款。据闻,此法被称为能将死债变活的业务技巧。笔者对此颇难苟同。诉讼时效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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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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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人,你也许认为讨债不受时间的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期限即将届满,却未作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也许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很熟悉,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也许由于是否打官司拿不、定主意,从而耽搁了时间:也许因债务人难以确定或投诉无门而延误了时间:也可能因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未能及时行使权利。遇到这些情形,你也许会想,时效将过,没救了,债是收不回来了j确实。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你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下面十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