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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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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刑诉法第43条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带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立法上不应对其一律加以禁止。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损害了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讯问策略有一定的道德许容性,因此,对其应当加以甄别,只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德、可能导致虚假口供的讯问策略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2.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两次修订,一直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因为对十年文革的恐惧、三次全国性严打的实践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导致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地对待。立法上缺乏对侦查规律的研究,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应当正确评价刑事审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符合侦查规律的,也是得到国外法例和国内政策的支持的。某种意义上说,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就是侦查中审讯谋略的运用。就职务犯罪审讯来说,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许可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审讯应该更宽。具体有三个标准:采取模糊语言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采信,二是采取伪造文书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权衡。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5.
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法,在实践中大多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指供使虚假口供与其它证据形成印证,因而使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和剔除,同时也导致非法口供更难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高度危险性.对于指供所获口供,应设置单独的口供排除规则,而不能依附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无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并按照审讯人员意图而作出犯罪事实细节的虚假口供,是指供所获口供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审讯人员是否透露不应透露的证据或信息、嫌疑人是否会受审讯人员指供内容影响而虚假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获口供无须排除,如对嫌疑人口供进行了其它途径的验证,或指供内容不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6.
艾明 《证据科学》2014,(4):414-424
借助司法裁判的方式,德国对何为刑事诉讼法禁止的欺骗性讯问发展出了一些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对解决禁止“欺骗取证”规定在我国侦讯中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增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自愿性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借鉴德国经验的合理内核,确立判明禁止的欺骗性讯问的基准,以指引侦查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开展侦讯活动。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种证据,而将鉴定结论这一重要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科学。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11.
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口供是非法取证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是有其法理与社会基础的,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在遵循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有其适法性,将合法的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与非法的取证行为进行划分,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12.
重复性供述不包括重复性辩解,与刑讯逼取的首次供述在内容上相同或包容,在表现形式上包括讯问笔录、自书供词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条规定了在原则上对重复性供述进行排除,但在更换讯问人员,转换讯问情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排除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实践中,要对例外情形严格把关,明确转换人员的身份,全面、准确地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此外,鉴于重复性供述在实践中的复杂样态,对于重复性供述的诱因是否仅限于刑讯逼供一种形式,对刑讯之后多次讯问获取的不同供述,以及重复性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是否也须设定排除规则仍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3.
自愿性取代可靠性成为美国口供规则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对人性尊严和人类意志自由、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政府守法等一系列现代价值的追求.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更使被告在监禁下供述的自愿性获得了程序保障.尽管在自愿性的证明和判断上存在某些主观色彩和困难,自愿性原则仍然是贯穿美国口供规则的灵魂,是理解美国口供规则的钥匙.在完善我国口供规则过程中,应该围绕自愿性原则,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为此,应当以确立自愿性原则为最终目标,废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以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人权保障精神.在现有排除刑讯逼供手段获得口供的基础上,排除以威胁和疲劳审讯手段获取的口供.以欺骗和引诱手段获取的口供,只要真实,可不予排除.废除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规定,以避免在看守所之外出现变相的第二羁押场所.  相似文献   

14.
王彪 《证据科学》2013,(5):592-60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消极的实证真实发现主义、人权保障以及遏制刑讯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可反驳地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作为非法取证手段与作为侦讯技巧的欺骗、引诱手段在讯问目的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特定情形下情节严重的引诱、欺骗应当纳入排除非法证据的考量视野,以该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适用裁量排除原则,在具体裁量时应首先确保符合自白任意原则,不得伪造证据、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伤及人伦。  相似文献   

16.
正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地位,并且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获取口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判断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要件,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在  相似文献   

17.
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法学论坛》2012,(1):110-115
如果能够证明初次供述涉嫌用非法手段获取,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下作出若干份相似的再次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必须解决的问题。排除重复供述的标准在于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的联系密切程度,应当运用"五步排除法"权衡。  相似文献   

18.
宁松 《河北法学》2007,25(6):197-200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吉冠浩 《法学家》2015,(2):61-74,177,178
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后重复供述的"污染之稀释"程度。同时,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在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方面也有特殊要求。此外,继续效力的排除模式超越了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的框架,适用于所有言词证据,但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相似文献   

20.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入法和细化对于实务部门的影响将会展现.通过采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证据曾常被采用.而我国对于通过讯问获取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界定哪些通过特定的讯问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借鉴美国通过“欺骗”策略获取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在实务中界定通过“欺骗”等讯问策略获得证据的排除标准,并且明确界定通过“欺骗”等策略获取的证据是否应排除的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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