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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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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法官的保障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并对法官执行职务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如执法的保障、职务的保障、人身的保障、薪金待遇的保障等。如: 法国:宪法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终身任职的专职法官不得违背其意愿,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撤职,或停职(终身或暂时的),或调职,或命令其退休,除非根据法律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司法裁决。立法可以限定法官的退休年龄。在法院的组  相似文献   

3.
司法独立对于法治和宪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还指法院和法官独立于其他外部机构。因此要实现司法独立就要实现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4.
梁丽 《经济与法》2002,(10):19-20
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但凡采取司法独立的国家,都把保障法官的独立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相似文献   

5.
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现代司法制度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法官是行使司法权①的主体,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莫不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  相似文献   

6.
吴玲 《中国司法》2004,(8):19-21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相似文献   

7.
盛爱玉 《法制与社会》2011,(11):139-139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而实践中,司法权却往往被视为地方权力加以使用,甚至成为保护和谋取地方利益的工具。地方法院和法官异化成立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法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制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地方化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有诸多表现,本文主要从法院受理案件的角度来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8.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最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论,主要有三派观点:一种主要从传统司法法官不告不理、个人独立、司法处理的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入手,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属主动追诉犯罪,在审判阶段主要担任公诉人的角色,以及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关系等,认为检察权无论如何同传统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不符,因而检察权应当是行政权,而绝非司法权,第二种观点主要从现行宪法的规定立论,认为宪法已明确检察机关的司法特征,且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这当然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机关,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机关的“鹰犬”与“附庸”,这种独立性正是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最好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应当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  相似文献   

9.
法院的司法权与公民的起诉权在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上表述与否以及如何表述不径相同,我们发现诉权这样一种重要的权利在宪法文本上并没有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这种现象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本文的研究试图使得对宪法学的研究回归到宪法文本与具体的宪法生态中去。  相似文献   

10.
《中外法学》1991,(5):74-75
<正> 在泰王国宪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法院.第169条规定:司法审判权由法院依照法律并以国王的名义行使.第173条规定: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进行审判.第175条规定:国王任免法官.第176条规定:法官的任命、提升、调动、处分和免职,必须先由法官委员会(又译为司法委员会)依照司法公务员条例批准,然后再呈报国王.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泰国法院组织法和审判服务法(又称法官法,于1978年颂布)的有关规定,成为泰国法官制度的  相似文献   

11.
法院的司法权与公民的起诉权在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上表述与否以及如何表述不径相同,我们发现诉权这样一种重要的权利在宪法文本上并没有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这种现象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本文的研究试图使得对宪法学的研究回归到宪法文本与具体的宪法生态中去。  相似文献   

12.
华锋 《经济与法》2003,(12):29-30
审判权独立行使已被现代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普遍遵从的基本法律原则确定下来。我国虽然在政体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从国家权力行使分工的科学化、合理化角度出发,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角度出发,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准则。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并未从立法上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人们对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为此,笔者愿从有关立法状况和应有的确切含义角度对此问题做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议行合一”会对司法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 ,由于“议行合一”将司法权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 ;其二 ,“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贯彻到司法中来 ,违背了司法权的本质规律 ,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得不屈从于波动化的民意 ;其三 ,根据“议行合一”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由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来承担政治责任、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官、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有不相容的嫌疑  相似文献   

14.
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干预,有关各方也不得进行干预,并且还应当为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提供积极保障。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包含了法院集体独立和法官个体独立的内涵,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差距。只有以国际标准为指导,对我国不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制度和做法进行改革,才能够达到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朱伟东 《时代法学》2004,2(6):99-105
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问题对致力于宪政改革的非洲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存在着分歧。在实践中,各国通常采用采纳或转化方式使国际法在国内法院中得以适用。非洲国家在实践中主要遵循了英国和法国的做法。南部非洲的一些国家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而且还规定国内法院在对宪法或其他法律进行解释时,要利用或考虑到国际法。而其他许多非洲国家不愿将国际法直接纳入到它们的宪法中。不过,即使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法地位的非洲国家,它们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常会参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结合中国审判改革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即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其中,作者尤其强调了法官的素质教育与严格遴选对审判独立实现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7.
何云笑 《法治研究》2006,(11):76-76
我国现有实际是强调保持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官独立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本质,而法院只是法官执业的载体。也有的学者认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即法院独立是这一原则的初级阶段,法官独立是这一原则的高级阶段,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前提,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外部保障。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的最终目标还是要追求法官的独立。  相似文献   

18.
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在制度层面主要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离,司法系统内部的独立及法官独立审判。本文重点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构建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以及改变法官考核制度等方面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立中,司法是被多数国家视为“个人自由的保护者”而建立的。法国宪法第66条规定:“如何人不得被无故拘留,作为个人自由保护者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尊重这个原则。”美国也认为,独立的司法“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因此,作为自由价值的体现者,在利益冲突和纽结面前,司法权的使命在于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价值的实现。诉诸司法保障公正还源于一国存在着多重利益之间的纠纷和冲突,需要法官在利益面前作出判定,…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作者认为,应然的司法解释,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是司法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基于误解而形成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缺乏宪法依据,它既侵蚀了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构成侵犯,而且还阻碍了宪政的发展。只有让包含了宪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权能复位,回归到各级法院的司法权中,才能推动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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