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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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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构建,司法权威的树立,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拥有精深法律素养与丰富审判经验的职业法官群体。在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职业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自2003年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法官讲坛作为培养精英型法官,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举措,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官职业化建设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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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此减轻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分担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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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参与法院调解,在我国法院‘‘调审合一”模式下存在角色定位和工作性质的冲突。本文从法官职能发挥角度考察我国法院调解的运行现状、法官角色冲突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促进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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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独立行使已被现代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普遍遵从的基本法律原则确定下来。我国虽然在政体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从国家权力行使分工的科学化、合理化角度出发,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角度出发,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准则。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并未从立法上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人们对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为此,笔者愿从有关立法状况和应有的确切含义角度对此问题做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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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表明审判独立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然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使审判独立失去了基础和条件,使得审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切实地遵行,非法干扰、阻碍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因此必须对实现审判独立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以期审判独立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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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联邦法院的资深法官制度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终身任职,薪酬在任期内不得减少,只有"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后,才能免职。但法官年事渐高后,审判工作肯定会受到疾病、衰老影响。为了让老龄法官能够体面卸任,国会1869年通过法律,规定年满7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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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6):104-116
法定法官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法院的案件分配作业必须受制于事先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定,何等案件由何位法官承审绝不能等案件诉诸法院后再临时委任某个法官。审判委员会闭门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事实上废除法定法官原则的定案方式,它侵犯乃至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理应依据法定法官原则对之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改组为刑委庭和民委庭后,所有原本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都由立案庭直接分配至刑委庭或民委庭审理。各级法院应该重新修订既有的案件分配规则,并改革审判委员会遴选机制,以使无行政职务的精英法官能进入审判委员会。此等改革不触动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及其行使方式,改革阻力应该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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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智慧是现代知识司法的一种象征。智慧的法官必须用法律的智能和审判技术使得司法审判的程序设置和实体性规定更有实效。智慧的法官能够为社会提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的和谐共处。智慧的法官本身就是现代司法的一种象征。法官是智慧的知识的天然结合。良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美德和智慧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经验。法官智慧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且是对法律知识的升华。法官的智慧以司法审判的经验为补充。法官智慧的获得与其主体及其主观能动性有关。法官的智慧体现的是法官的敏锐观察力与良好的尺度感,能较快地判断出,在特定的场合下,什么样的裁判是最恰当的。法官智慧的综合性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审判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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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制度是指不具备职业法官资格的普通公民直接被任命为法官,以兼职方式到法院就特定种娄的案件,大致独立地进行审判的制度。文章在介绍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的适用法院、治安法官的选任、构成、培训及其职权行使等方面内容并展望其前景的基础上,分析了治安法官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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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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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方兴未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先后向社会发布了“AI法官”和“AI法官助理”(AI,全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也组建了“AI法官集群”,AI对传统司法的渗透日益深入。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同时,AI也引发了一些理性的反思。如果机器可以预测法律判决,甚至代替真人作出判决,那么人类法官怎么办?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究竞是福是祸?本文展现了西方世界对这个问题的探索、怀疑和思考,以资镜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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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凡进必考”的要求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多已采用公务员考试模式招考“工作人员”。但无论从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还是考试方式来看,这种招考制度都不能被认为是遴选法官的理想模式。重新审视法院招考制度,将法官的选任从目前普遍采用的招录法官助理、书记员甚至法警、法院行政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分离出来,疏通成熟法律人才进法官队伍的渠道,建立符合司法特质、体现法官独立要求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