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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法的渊源或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一般定义为 :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有不同 (行政法 )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极少包括非制定法。但从德、法、英、美等国的情形来看 ,非制定法也是法律渊源 ,其主要形式有习惯、判例、法律原则 ;与制定法相比 ,它缺乏强制力 ,是“非正式渊源” ,即在正式渊源阙如时起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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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西方法学的概念。在我国,直到19世纪晚期才由西方引进这一概念和理论。法律渊源本来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概念,但在我国仅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的形式。因此,在我国对于法律渊源关注更多的是法律渊源的权力等级,偏重于静态研究,对法律渊源理论的性质、作用及意义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法律渊源的动态运作过程,对法律渊源重新界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渊源理论。 一、法律渊源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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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法律存在的方式。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5)国际条约;而一直把判例排除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之外。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借鉴外国的判例法,对于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加强法制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成文法,使人们有法可依。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除修改颁布了新宪法外,还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于此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使我国无法可依的状况有所缓解,法制趋于完备。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法制基础薄弱,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无法可依的问题,还没能够彻底解决。适当地采用判例,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机关无法可依的困难,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立法本身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它有待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判例就可以促进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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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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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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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来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本世纪80年代从有些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R·Pound)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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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什么叫法?它与法律是不是一回事? 答: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正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页) 法与法律是一回事,又不完全是一回事,这主要看从何种意义上来说。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法的范围,包括在法这个总概念之中。以我国来说,法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同时还包括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我们通常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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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法制和法治的概念 法制一词在我国论文和著作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法律制度,英文中相当于legal institution,大致与法同义,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有的学者将这种意义上的法制称为“静态的法制”。 第二,法律体系,英文相当于legal system,它包括法又大于法,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ene 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所使用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词,就是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它包括一个国家法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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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国际法中重要内容,中外学者对之都有精辟的论述,它们对我们学习和理解国际法渊源是有很大帮助的。法律渊源则是指法律规则的产生或形成。但是对法律渊源的实质,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及其理解,众说纷纭,这篇文章就是阐述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探索和思考。在一般的教科书中都有对国际法渊源的论述,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其中主要的论述: (1)现时国内普遍采用的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大学试用教材)似乎采纳了奥本海国际法的说法,认为国际法渊源指“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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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定义 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二:其一指效果,即“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其二指一种力,即“事物产生效用的力量”,“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作为学理上与法律实践上的专用术语,法律效力一语的含义有四:其一,法理学上用以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这与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不相一致,是对法律效力一词的误用。其二,指法律上的力,本文所论即此。法律效力既用以指称法律上的力,则其定义中自然应包含何种法律上的事物(合法行为)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以及该力在法律上的性质(强制性保证力)。本文对法律效力的界定正与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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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法人终止,指法人资格的丧失或消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终止制度,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在何种法律条件和程序下,丧失法人资格的种种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较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在法人资格构成上有其特殊性,即:国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国家授权它经营的财产为其独立财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仍拥有巨大的干预权力。这就决定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终止的立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