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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有富于特色的管制刑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增设独立的社区矫正刑种.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典型代表,社区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借此,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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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质量最终影响着刑事法治的整体水平,刑罚执行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必须走统一化、专门化的道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应当与时俱进地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将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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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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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对“社区”、“社区矫正”等概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首先对社区矫正的各种理论依据,包括国外“深化的复归理论”、“刑事补偿理论”、“行刑经济化”等刑罚理念以及我国的特殊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对社区矫正所体现的刑罚价值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具有政治、社会、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其次,回顾我国刑罚执行历史上与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经验,分析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认为目前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成立了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招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以及建章立制等。再次,文章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实践基础,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目前的试点中暴露出若干问题,主要体现在观念上未能适应刑罚方式的改革、法律上缺乏社区矫正的依据、具体操作上缺少社区矫正的制度与经验等。最后对如何跨越这些障碍提出建议,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广要求更新观念、健全法律、构建体制、完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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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司法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的试点,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的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在具体操作中的误区,因而在试点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快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在理论、立法和操作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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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浙江省台州市是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第二批试点地区,自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于2008年全面铺开实施。通过先行试点、铺开实施、规范运行等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从摸索试行到积累经验再提升到规范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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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的社区矫正,以空前崇高而崭新的政治使命把它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联系到一起。“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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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实现--对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一点建议和设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贯彻,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活动公正。应对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监督立法体系的缺陷,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法》以及相关的社区矫正法规,并立法或修改有关刑罚执行的程序法规,为刑罚执行提供可依之法。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制创新,建立起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权威。在监督方式方面,必须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效和针对性。在提升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能力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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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矫正之区别及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京、津、沪、江、浙、鲁六省(市)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是基于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而进行的刑罚制度改革的尝试。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需要基于科学的论证,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走弯路。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试点,比较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区矫正上的不同,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学者的进一步思考,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的进程。 一、社区矫正的定位 明确社区矫正的属性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是对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执法,这一观点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得到认可。我国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社区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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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社区矫正现状的分析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当今全球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当前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的分析,认为我国社区矫正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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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体制和机制创新,是社区矫正在探索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使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式方法等的总称。近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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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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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依法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社区矫正是社会发展和刑罚执行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区矫正实现刑罚与社会生活相结合,推动刑罚的发展顺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刑罚执行与社会生活的和谐。文章提供以下一些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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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点中仍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丈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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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回顾与评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新型的组织和力量保障
上海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了一个不同于监禁刑刑罚执行的组织体系,更加强调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该组织体系包括三支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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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