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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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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兰兰 《法学杂志》2003,24(1):24-26
登记公信力对于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登记公信力 ,一些情况下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交易上静的安全受到威胁 ,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然而 ,若对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不加以限制 ,让真正权利人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 ,有悖于民法公平的理念。  相似文献   

2.
袁小净 《法制与社会》2010,(24):297-297
在当代物权法中,物权公信力是平衡安全与效率冲突的重要法律手段,公信力制度给我们带来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观念。本文着重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内涵以及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关联性,得出我国立法承认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依据中国《物权法》,分析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登记公信力:基础透视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栩生 《法商研究》2006,23(4):103-109
登记公信力在外观理论和国家公信力理论的法理基础上完成了理性塑造。就体系而论,登记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无涉,即使置于公信力场景之中,物权变动模式仍可以自由构造。鉴于登记公信力之丰富内涵,其在设计使用上应与动产善意取得加以区分,以获得独立地位。为形塑公信力的妥当强度,在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应坚持“相对审查主义”标准,同时引入保险和同业保证机制,以保证真正的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此外,在立法上,对登记公信力应采取“法定公信力”模式,摒弃“类推公信力”模式,并辅以“相对公信力”类型化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三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三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  相似文献   

6.
《中国公证》2014,(9):69-69
中国公证协会为使公证更好地服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提高社会公信力,日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了“公证服务不动产登记研讨会”。  相似文献   

7.
王妍 《行政与法》2004,(10):103-106
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的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公告主体不统一、公示方式不健全、公告与公示不能产生应有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等。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公告和公示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突出表现在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批准权很大 ,几乎不受什么制约 ,但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登记没有明确的公信力。在我国加入WTO后 ,应和海外立法接轨 ,明确特定行政登记的公信力和国家责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定论并不表明是终局性的定论,尚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本文认为,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争的缘由在于对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混淆。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平衡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协调抵押权人的债权保障价值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价值矛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笔者认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登记机关的错误必须进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屈茂辉 《河北法学》2006,24(5):9-16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4.
王彦 《河北法学》2005,23(11):67-72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四种不同的模式,意思主义之下的登记不具备公示公信效力,而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权形式主义登记有其合理性,登记具有公信力,但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我们应采取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登记并借鉴托伦斯登记制度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登记绝对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16.
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国家选择何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如何构造该机关的内部体系,应当遵循统一、权威、方便、服务和专业化等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与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法院主管模式和商会主管模式,我国应坚持行政机关主管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但必须重新构建其内部体系,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公司登记机关体系的独立性,淡化其行政色彩,凸显其公共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住所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罚款。(新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有规定)。但有的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没有吊销,但按照工商登记资料却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有的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进行正常的清算,按照原工商登记资料也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学界把这两种现象形象地称为“公司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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