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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被告人卞某以找工作为名将女青年吴某等三人从贵州骗到江苏滨海,要其卖淫挣钱。当日晚,卞某要求三女卖淫遭拒绝。此后,卞某以偿还费用相要挟,逼迫三女写了借条。后卞某以吴某欠钱为由,要其卖淫,因吴某不同意而卖淫未成。公安机关查获了此案必诉机关以卞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提起公诉。对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理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卞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理由是卞某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和行为,因被控制的妇女反抗,未发生卖淫的结果,是属犯罪形态上的未完成,不影响卞某强迫他人卖淫罪的构成;另…  相似文献   

2.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4.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和强迫妇女卖淫罪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1)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对妇女采用勾引、诱骗的手段,或者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场所;后者则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手段。(2)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前者由于卖淫者出于自愿,其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不具有直接的受害人,因而社  相似文献   

5.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共性,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之间属于法条竞合,14-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7.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禹艳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8-139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仅要单纯地看其分成所得的多少,更关键的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曾某恰恰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质的区别,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薛飞 《犯罪研究》2023,(5):89-95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12.
2005年1月11日,一个名为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3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13.
有组织卖淫行为源远流长,考察国内外历史,都历经了宗教卖淫到商业卖淫,国家组织到私人经营这么一个过程,而组织卖淫是否认定为犯罪,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文章主要分析了中西方组织卖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以期对我国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14.
蒋骅 《人民司法》2012,(18):12-13
在组织卖淫罪中,认定行为的组织性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即表现为卖淫人员受控于行为人,接受行为人的安排、布置或调度以及淫资的分配,与行为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16.
一、名词解释回:-18、容昏地人硬露并出售毒品罪,在客观行为上必须具备偷税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绑架勒索罪、传播性病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两种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三、单项选择回:非法持有毒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处罚。二、判断改错固(要求:不能简单否定或肯定)门)强迫他人卖淫罪(2)引诱他人卖淫罪1、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将已扣、已缴税款据为已有的,(3)强迫妇女卖淫罪处罚应以贪污罪论处。2、甲听说某村一明代…  相似文献   

17.
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罪。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决定》颁布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本罪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因组织他人卖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有关本罪的不少问题尚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罪就是《决定》所增加的四个罪名之一.本文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结合审判实践,就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一个18岁的少女被押上了审判台。她曾是受害者,如今却成了强迫他人卖淫的罪犯。她走的是一条先受害再害人的畸形之路。悔泪涟涟,警钟声声,教训值得引起全社会及少男少女们的深思。 1994年2月。在苏北某县庄严的审判厅里,被告 人许被法官以“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她失声痛哭了,这泪水中包含着懊恼和忧伤,是那么苦涩、那么难咽……  相似文献   

20.
[案情]2009年3月2日舒城县公安局将季某以组织卖淫罪录入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实施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1年2月21日季某吸食毒品后冒用陆某某身份被苏州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季某供述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供述了2009年2月22日参与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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