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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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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荣  杨茜 《法制与社会》2011,(30):82-8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减刑、假释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刑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笼统,且执法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重实体判决,轻刑罚执行”的观念和做法,减刑、假释制度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尝试性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4.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柳原 《中国司法》2014,(11):67-69
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7.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强 《法学杂志》2012,33(1):44-49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11.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各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看到,长期以来,我们过多的应用了减刑制度,而很少应用假释制度,不能不说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通过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利弊分析,而引起我们在刑罚执行中对假释制度的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12.
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13.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14.
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两种重要制度,源于教育刑的倡导,如果运用得当,会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运用不当,则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与腐败.使罪犯失去改造的动力和信心,甚至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但是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制度,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司  相似文献   

16.
作为刑罚执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假释制度对罪犯更好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存在假释适用率畸低、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比例严重失衡等问题。这既有假释制度自身严格的实质条件、程序条件的制约,也受检察监督理念存在偏差、检察监督内容和方式缺乏具体规定支持、责任终身制及倒查机制相关因素影响。检察机关要更新监督理念,重树新时代假释适用监督观,依法能动履职,丰富假释适用监督手段方式,探索扩大假释适用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作为整个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由于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特别是  相似文献   

18.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地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因此,必须构建有效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现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程绍燕 《政法论坛》2016,(4):138-151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20.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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