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明显的超期拘留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自律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状况,一是推进公权力程序法治.二是加强私权利保障.健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国家刑事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推进立法规范:二是加强检察监督;三是加强私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3.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公安刑事拘留专项检察监督调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公安刑事拘留实践中存在拘留对象扩大化、任意延长拘留期限、被拘留人员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不能对公安刑事拘留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2):89-96
关于自侦案件拘留权的行使,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而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只是开具拘留证,并由检察机关代为执行。而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既无法对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制约,也无法提升拘留效率。纵观国外拘留权配置,强调对侦查部门的制约是重点,且一般强调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中对警察的指挥以增侦查效率。我国拘留权配置的优化路径也应从制约与协作出发。从制约出发,我国自侦案件拘留权的配置中应当强化侦查部门的对拘留权的事后监督和加强被拘留人的私权对拘留权的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应从程序性保障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6.
徐晓玲 《法制与社会》2010,(20):259-259,282
取保候审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项强制措施,也是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有力手段。由于立法缺陷及侦查人员认识偏差等原因,取保候审制度在公安执法实践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立法完善,转变观念,加大监督力度,开辟法律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7.
郭亚利 《法制与社会》2011,(32):163-163,165
对公安机关刑事撤案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撤案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盲区。本文从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撤案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8.
习明 《法制与社会》2011,(28):159-161
赋予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享有拘留执行权,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侦查效益、排除公安机关阻力、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权威,克服自侦案件中拘留执行难的需要。针对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执行权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执行范围和执行权限规制、要求执行中进行权利告知、将被拘留人及时移送司法审查,限定关押被拘留人场所及赋予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救济权,实现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自侦案件拘留执行权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9.
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正确有效地运用检察权履行刑事侦查监督的职能、制约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探讨了新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中适用的法律依据、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目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以及如何完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杨蕾 《法治研究》2009,(12):45-4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规定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突破法律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建议科学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拘留权,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一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它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拘留权,已暴露出的一些弊端。1、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要求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应该享有与公安机关同等侦查权,包括在侦查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侦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而在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权的时候,却只赋予其决定权,而不赋予其执行权,造成了决定权和执行权的相分离,实际上…  相似文献   

13.
林国雄 《法制与社会》2010,(34):159-160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加强法律监督,不能削弱。但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应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进一步创新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4.
江荣胜 《法制与社会》2010,(35):157-158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有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在对行政司法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其自身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之一,必将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相似文献   

15.
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诉讼监督职能,但由于立法不尽具体,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偏差以及监督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监督不畅、效果欠佳的状况依然存在,故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律预期效果和目的。通过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解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章昌志 《行政与法》2004,(11):26-27,29
公安内部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公安机关内部法律监督部门,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开展公安内部法律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权依法行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解决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的客观问题、保证外部法律监督措施得以落实的必然要求。公安内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等方式来实现。强化公安内部法律监督应当建立监督的力量机制,树立监督的权威地位,加大监督的力度,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清华法学》2013,7(5):127-142
新刑诉法实施半年,执行状况总体上应予肯定。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加强权利保障,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更为凸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与辩审关系、强制措施应用、证人出庭及书面证言使用、庭前会议程序、行政执法证据应用等问题上,也存在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诉讼效率有待提高,特别程序的立法精神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贯彻。为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改善法律实施状况,需要强化法治思维,采取有效措施;要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难题,改善执法状况;要继续转变执法方式和办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实施监督。还应当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为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和良性运作创造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8.
王斌 《检察纵横》2012,(2):38-38
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及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1,(3)
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检察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现行的审查批捕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拟应补充和修改。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缺乏对执行逮捕的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逮捕的监督存在着严重的“疲软”现象,表现在:(一)《刑诉法》对公安机关没有执行逮捕的问题缺乏具体的监督条款。有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对此公安机关一般不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无从知晓,更无从监督。(二)法律对执行逮捕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逮捕的时间都笼  相似文献   

20.
黄文昌 《法制与社会》2012,(10):126-127
检察机关受理提请审查批捕案件后,会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都会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但同样是当事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切身利益相关人,被害人在该阶段的知情权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可能造成被害人缠访、缠诉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鉴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应通过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知情权保护机制来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