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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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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鑫 《法制与社会》2011,(20):138-139
区分界定拘留与羁押的属性,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规定;本文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及其监督程序的主要缺陷,超期羁押现象泛化、拘留的适用缺乏监督与救济、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关系不明执行不一;提出改革完善刑事拘留羁押制度的几点建议,改革拘留羁押期限现行法律,并严格追究超期限超范围羁押的法律责任,建立非法拘留羁押救济程序,完善对非法拘留羁押的监督机制,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实现分离。  相似文献   

2.
侦查监督视野中的刑事拘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临时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外部审查缺失、拘留期限过长、讯问时间随意等诸多问题。由于"重配合、轻制约"观念的约束,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错用、滥用拘留权的监督方式、力度、程序和手段均不到位,必须加强对拘留杈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3.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1,(27):274-275
刑事拘留作为审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安人身自由的保护。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及检察机关对其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拘留监督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生活》2012,(6):51-51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拘留所条例》,该《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相似文献   

5.
武晓梅 《法制与社会》2012,(22):143-144
在一批资深法学家的推动和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步赫然,然而刑事拘留制度部分的修改笔墨甚少。笔者以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制度为对象撰写本文,以表达一法学学子对刑诉法修改的关注和期望。刑事拘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然而,由于此次修改对刑事拘留的规定不完善之处的改进并不乐观。拘留被滥用的严重局面损害了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本文根据新修改诉讼法没有提及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现有拘留制度的相关条文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根据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违法目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拘留办法,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具体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我国法律规定几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性质的拘留,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这三种拘留单从形式上看,似乎差不多,即都是对被拘留人的临时羁押,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对象、法律后果都是极不相同的,必须明确这三种拘留的区别,决不能混淆它们的性质。1.刑…  相似文献   

7.
杨蕾 《法治研究》2009,(12):45-4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规定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突破法律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建议科学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8.
浅谈拘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高耀斌根据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拘留共有两类五种:一类是依照程序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三种: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拘留,又称刑事拘留。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强制拘留,又称民事拘留或司...  相似文献   

9.
论建立无证拘留制度孙长永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制止犯罪、查获罪犯的重要强制措施。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拘留权,防止滥拘无罪或者不该拘留的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犯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该条对公安机关的拘...  相似文献   

10.
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拘留权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工作上的实际需要,目前在法律实务中屡屡出现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为了使检察机关从尴尬情形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服务,进一步发挥刑事拘留措施的作用,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完整的刑事拘留权,将拘留决定权和执行权合并赋予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1.
While a substantial body of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legal variables, such as offense severity and criminal history, principally shape sentencing decisions, other studies demonstrate that extralegal factors such as race, gender, and age influence sentencing outcomes, as well. The handful of studies focusing upon the effect of pretrial detention/release on sentencing outcomes indicate that pretrial detention is associated with greater lengths of incarceration. This study—the first to empirically examine the sentencing consequences of pretrial deten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s—employed a sample of 1,723 cases from two district courts (New Jersey and Pennsylvania Eastern). Pretrial detention and, to a lesser degree, revocation of granted pretrial supervision were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prison sentences; on the other hand, successfully completing a term of pretrial services supervision was associated with shorter sentence length. Implications for the feder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2.
The Bail Reform Act of 1984 changed the law dictating release and detention decisions in federal court. Since its passage, few studies have examine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in this context. Legal research enables us to account for the structure and interpretation of federal detention laws and to analyze previously neglected measures of legal factors in our analyses. We use US Sentencing Commission data on a sample of defendants who were sentenced in 2007 (N?=?31,043). We find that legal factors—particularly length of criminal history, having committed a violent or otherwise serious offense, and having committed the offense while under supervis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have the strongest relationships with the presentence detention outcome. A defendant’s age, race, and ethnicity have weaker relationships with detention. When we compare defendants who are similarly situated with respect to legal factors, the probability of detention is similar regardless of age, race, and ethnicity.  相似文献   

13.
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2,(2):122-142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樊学勇  陶杨 《河北法学》2005,23(4):96-99
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疾,一直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寻找出我国羁押制度的内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对拘捕与羁押进行区分,而设置了拘捕与羁押一体化的结构。这种结构上具有天生的缺陷,是我国羁押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5.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70,自引:0,他引:7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 ,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 ,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 ,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 ,未决羁押制度在启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的法律控制 ,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 ,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而这会直接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甚至宪政体制的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它对规范刑事立案权的正确行使,纠正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实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的预期法律效果。主要从我国立法关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规定入手,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现实需要,从其价值实现角度提出立法必须明确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完善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建立专门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标准等。  相似文献   

17.
罗庆东 《中国法律》2014,(2):26-29,88-91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对强化检察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原刑事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申诉300多件,提出抗诉近90件,监督法院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320余件。通过一手抓自身办案,一手抓办案指导,推行刑事申诉权利告知和风险提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制度,刑事申诉办案工作不断深入健康开展。这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司法亲和力和公信力,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申诉权利,有助於减少、避免冤假错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亦提供了机遇。本期特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庆柬副厅长的文章,解读刑事申诉检察的地位和作用,阐述其在防范冤假错案、防治司法腐败申的成功经验与做法。  相似文献   

18.
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戬 《中国司法鉴定》2009,(6):12-14,27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9.
于平 《行政与法》2010,(10):112-115
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剥夺人身自由最严重的措施,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高度紧张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羁押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羁押审查方式是羁押审查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域外一般都采取听审或者讯问的方式进行羁押审查。我国的羁押审查采取何种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嫌疑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缺少诉讼化的程序保障,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羁押决定的程序公正。因此,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上明确我国的羁押审查应采取不公开的听审方式,并建立审查机关、申请机关和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三方参与的羁押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看守所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与监狱不同的羁押场所,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未决犯的合法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立法有其特有的历史脉络与现实状况,看守所立法指导着看守所工作的发展与进步。从目前来看,我国看守所的立法工作还需明确法律修改目标、合理规范看守所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加强对羁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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