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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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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对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及促进国际合作与礼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由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加以论述,阐述了我国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由来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费用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  相似文献   

2.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管辖权制度。它对于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正当利益、公正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等,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在涉外民事司法管辖权上,有必要淡化以往所过于强调的“国家主权色彩”,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礼让,适当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协调涉外民事诉中的管辖权冲突。  相似文献   

3.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发源于英美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似乎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赞同,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51条就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实际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及案件的审理均极不方便,且有其他法院对该诉讼的审理更为方便时,经被告申请,可以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我国适用该原则,认为该原则需要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  相似文献   

4.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手段,目前已为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文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司法实践,探究了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允许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对公约背景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好地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5.
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刘卫翔郑自文所谓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forumnonconvenience)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  相似文献   

6.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比较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司法改革、制定国际法这两个整改的时期,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讨论呈白热化状态。本篇论文主要讨论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过度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国两制"原则、网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建立我国新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体系这几个方面,也就这些权利制度进行分析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针对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海事法院尝试依据中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有对当事人而言更为方便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对中国法院就个案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司法环境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非方便法院原则及其适用凌祁漫非方便法院原则也称不便管辖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自由裁量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它是指受诉法院认为其受理的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更为方便和公正时,可自由裁量,拒绝或放弃行使管辖权,从而促使当事人...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更为广泛深入的融入国际社会和与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不断增加,为了探求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救济制度的更好方案,“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预防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司法措施,开始进入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视野。然而,对于这项原则本身以及其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中将如何得到确立,还有待于学界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考证。本文拟就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现状、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以及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设计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和现状所…  相似文献   

10.
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1.
欧福永  刘星 《时代法学》2004,2(3):111-115
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 ,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 ,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2006,(1):90-106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中国应确立不方便法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广泛流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少数大陆法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它对缓解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权益,节省一国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财力和精力都有着积极作用.随着中国涉外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管辖权积极冲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愈发明显.因此,在中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具有可能性.但中国必须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而不能照搬他国.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各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而对管辖权做了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规定,在处理管辖权冲突问题时,往往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并忽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往往演变为司法沙文主义,不仅不利于国际交往,而且最终会损害其自身利益;只有尊重它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才能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本文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进行简要的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15.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不方便原则应在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加以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规定,特别是在特殊地域管辖上,管辖权基础的宽泛性和管辖规则的僵硬性时常会引起案件管辖的不合理或不方便,管辖权冲突时常出现,以至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难以实现。对此,适当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不无裨益的。  相似文献   

16.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华沙公约》的管辖权原则基本上属于“原告就被告”,原告封管辖的选择权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约。目的地点管辖权是《华沙公约》中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管辖权。第五种管辖权的特点是有利于原告提起诉讼,并且仅仅适用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徐素芹 《法制与社会》2010,(4):125-125,141
在涉及国际的民事官司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是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而且,也往往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文结合包头空难,着重分析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此案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往往容易发生对于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为了防止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有的国家的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以自己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放弃管辖,这就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目前立法尚未明确这一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适用了这一原则。判例1:日本公民大仓大雄要求在中国起诉离婚案。日本籍公民大仓大雄,与中国上海妇女朱惠华结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数月即起纠纷,大仓大雄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此案夫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  相似文献   

19.
欧福永  刘星 《河北法学》2007,25(2):163-165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20.
现代各国管辖权的扩大,使得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大量存在,同时也给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缓和管辖权积极冲突和对抗挑选法院的有效手段。本文比较了英美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了建立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并做出了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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