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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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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2.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5.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法律科学》2015,3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末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9.
连带责任制度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多个民事主体不履行连带债务、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或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责任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连带责任的固有弊端在于导致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主观过错程度或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符,有违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前有一种趋势是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我国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上既应体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应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的责任形式,以防止连带责任的滥用。  相似文献   

10.
新闻侵权及其归责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新闻侵权直接侵害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责任主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转载媒体的地位不同于发表媒体,且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虚假新闻经媒体发表后,作者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相似文献   

13.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14.
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玲 《中国法学》2012,(2):119-130
专利授权公告不应具有使公众应知的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赔偿适用一般过错推定说对行为人显失公平,专利侵权纠纷中也不存在特殊过错推定说的法定事由。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一般归责原则。专利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在归责上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专利权的排他权性及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例,区分专利侵权产品首次销售前后的不同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涉及多个责任人,其责任是不同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责任者也一样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广告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的责任规定,有宽纵之嫌;而广告者的责任似乎又过于严厉。为求平衡,销售者、广告者的责任均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宜。消费者向原材料提供者的索赔,也面临法律障碍。《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十倍赔偿的责任规定,是“纸老虎”,消费者要胜诉十分困难。农民个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其责任监管十分欠缺,是急需研究和完善的一个领域。  相似文献   

16.
阴越 《法学杂志》2020,(2):133-140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17.
张钱 《法律适用》2014,(3):64-69
征信报告对个人的经济信用极为重要。金融机构负责将信用信息上传至征信中心,对于错误信用报告给信用主体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对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法不一,少数案例认为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多数案例认为金融机构应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详细分析了个人征信领域侵权责任的主体、客体、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损失及赔偿范围等问题,提出应增设信用权,在个人没有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8.
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平台运行日益自动化,加剧了网络平台事前的主观过错认定机制困境,导致现有平台监管追责机理模糊化、治理节点滞后、责任设置不符合比例原则.人工智能时代的平台监管,既应符合平台底层的技术逻辑,也应符合主客观相一致、责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因此,应穿透网络平台运行的技术面纱,将平台监管的触角和追责视角直接指向背后的算法责任.技术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是包含主观意图的,应将平台算法设计部署的主观过错作为问责依据.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需明晰可回溯的问责点,可通过算法评估制度设置,并以算法备案制度事前固定问责点.事后可要求平台根据备案内容作出算法解释,说明设计的目的和预期后果,结合客观损害结果予以归责.平台算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于本身的设计过错作为实质责任予以归责,如果平台提供虚假备案与解释则承担不真实解释责任.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环境污染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以及动物饲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这四种情形属于法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式。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关起诉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杨用才 《法制与社会》2012,(11):135-136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施之后采用的是一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重归责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宜作"不可推翻的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由被告方举证。医疗机构不管是"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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