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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0,(4):32-41
我国《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忽略"中立"要件,使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受到"避风港"规则中"知道"要件的检验,过度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影响电子商务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欧盟和美国均规定了"中立"作为责任承担的前置要件,对两者立法、司法的比较研究可提炼出"技术中立"和"地位中立"的明确标准。该标准结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可解释现有"知道"规则,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持"中立",承担合理的责任。"中立"前置要件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遏制网络侵权的商业化泛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如果是技术服务,则进一步认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然后再认定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两个要件:是否知道公开传播的事实;是否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侵权性质。  相似文献   

3.
徐伟 《法律科学》2014,(2):163-173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全面承认了"应知"可用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却分歧很大。这一现象的产生源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应知要求与其不负审查义务的共识相冲突。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既难以在理论上得以证成,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通过借助诉讼法中的推定规则,可有效证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知道,从而实现了从起点客观事实不明到终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间逻辑脉络的贯通。依循这一逻辑路径,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司法和未来学界的研究重点等都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搜索方式主要有两种: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一般而言,提供"空白搜索框"的服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提供"榜单"服务则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5.
吴伟光 《知识产权》2008,18(4):62-69
梦通诉网乐案中,法院再次拒绝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安全港条款给予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保护和责任限制,这是继拒绝向对等传输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予保护和限制之后的又一个典型案例.从安全港条款的产生和在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施结果上可以看出这样一个法律政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作为"善良管理人"善意地和谨慎地与版权权利人合作共同阻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能利用安全港条款和"通知一删除"责任模式来逃脱这一义务,否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失去安全港的保护而是依据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来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3,(12):249-250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为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大量优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文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责任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限制等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见解。  相似文献   

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2,(10):75-8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上侵权纠纷也大量发生。由于网上侵权纠纷当事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找侵权人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往往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给当事人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网上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页、账户密码、用户注册资料、IP地址、第三方证明、电子签名、暗记等方法来进行查找和确定。虽然网上侵权行为的实施均需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但不能一刀切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告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12.
王伟 《北方法学》2015,(3):35-42
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16.
确定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认定公司侵权行为的标准,以区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和对外代表公司的自然人的个人侵权行为,从而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二是如何科学地界定法人的责任和其内部成员的责任,以使责任主体适格,使真正的责任人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服务侵权责任法律之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晓春 《政法学刊》2005,22(1):99-100
在我国质量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相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法和建筑侵权责任法而言,服务侵权责任法相对滞后,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完善服务侵权责任法,应制定服务行业质量的基本法及相应的行业性法律;应修改、补充、完善现行服务行业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考虑国际社会通行作法,结合我国实际,使我国服务行业法律规范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8.
外国法专家因过错出具错误外国法意见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查明错误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有当外国法专家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专家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出具外国法意见的专家,不得通过约定预先排除其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9.
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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