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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认识。特述浅见,意在求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有人认为该条规定不仅对被告适用,而且对被告代理诉讼的律师也同样适用。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2.
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3.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对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目前的看法不尽一致,关键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不同认识和理解,主要有四种观点:一、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二、认为可以补证,即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补充一些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三、认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取证要看具体情况,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取证,一般的问题可以调查和取证;四、认为行政诉讼法中被告代理律师享  相似文献   

5.
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权的确立,是建立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诉权,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授权,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做为被告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然行政机关是当然被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则是当然原告,进而把《行政  相似文献   

6.
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有调查取证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根据被告的授权范围依法进行活动,被告没有的权利,代理律师亦应  相似文献   

7.
198 9年行政诉讼法是在我国几乎没有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诞生的 ,它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还比较原则、笼统。新的司法解释总结了十余年行政诉讼实践经验 ,对证据制度作了一些重要补充规定 ,这些规定必然会有力地推动诉讼实践的发展。一、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举证责任吗 ?原告是否以及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 ,“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成了时髦说法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行政诉讼法第 3 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 ,第 41条还规定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有“事…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具有同等的代理权,均享有接受特别委托的权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还享有调查权和取证权,这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却有着一定的差别。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甚至导致误解和歧义,所  相似文献   

9.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一、律师收集证据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收集证据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律师是否有权收集证据和如何收集证据,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中才明确赋予了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条例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这是明确提出律师有权收集证据的最初法律规定.另外,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个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1986年《关于律师参加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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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认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三点: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而将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较次要之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十分明显,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既不能不负举证责任.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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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举证的几种观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参加辩护,应否负举证责任,找国诉讼法学界和律师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天举证责任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派生出来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这种观点由于彻底否定被告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实现其权利并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地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辩护人的诉讼责任,无形中窒启、了律师的辩护功能与效果。(二)次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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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代理涉外行政诉讼业务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就中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关系人或相对人,依照中国法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律师的涉外行政诉讼业务是指中国律师接受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业务活动。二、律师代理涉外行政诉讼业务的原则律师代理涉外行政诉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门)国家主权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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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定的行政裁判文书、律师问卷和访谈分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集中于城建、资源、劳动社会保障与公安四领域。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较少,但在二审中更倾向律师代理。原告的律师代理相较于其他代理,代理效果不明显。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意愿较低,更倾向于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非修改。建议加强针对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援助机制建设,并防止不当限制公民代理行为,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平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代理诉讼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律师(一至二名)均可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诉讼的律师,不但享有委托人授予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常称前者为继受的权利,后者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不能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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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可否代理申诉案件?有些人给予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缺乏法律依据。其实,律师代理申诉与代理上诉一样,不应存在可否代理的争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老《民事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政诉讼法》也有这个规定,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把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的一个阶段。律师既然可以担任整个诉讼代理人,那么,当然可以受托担任诉讼中某一阶段的代理,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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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三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学者们对此认识不尽一致。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一是认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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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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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收容审查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的诉权仇松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基本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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