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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超越职权?它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超越职权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对超越职权的界定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主要证据范围的划定以及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裁判等问题做法不根据审判实践活动,我们作如下分析认识。一、证据不足是否都应撤销?行政主体应处事有据,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自然应给予撤销。但从行政管理的效率方面考虑,如果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而且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所有证据,那么行政主体便有大量的行为难以作出。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3.
罗英  秦小珊 《湖湘论坛》2008,21(5):87-89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  相似文献   

4.
"禁止反复"是德日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意为在撤销判决作出后,禁止行政机关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法律也仅对法院判决重作和复议机关决定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存在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此。对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划分,试图解决那些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能否适用"禁止反复"条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何撤销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享有撤销行政行为的权力,此处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7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相似文献   

6.
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行为撤销体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比较明确。虽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也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线条相对较粗,内容分散,人们对其也关注甚少。行政行为的撤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程序制度与行政程序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恩梅 《人大研究》2001,(11):23-2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 :法制程序化的问题提到世人面前 ,程序控权的理念引起政治学家和政界的注意 ,研究程序正义价值的人逐渐多起来。 80年代中期 ,我国学者开始关注程序法 ,关注“法律中程序的价值”,国外的行政程序法典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日本行政程序草案也先后介绍到中国。程序正义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法律明确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此违反法定程序成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  相似文献   

9.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的条件做出修改,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并纳入新法第77条,同时增设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虽然“显失公正”到“明显不当”的变更为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而变更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界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对依据本条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疑惑依然存在。从学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方式的判定作出回应,是当前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有着不同的内涵。"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即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法定化,也使人民法院行使判决变更权力的指向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法定化。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目前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使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实施,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个问题,略陈陋见,求教于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12.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法虽未明定行政诉讼类型,但仍可通过"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以"原告诉讼目的"为划分标准,分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确认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四种基本类型。基于原被告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官阐明义务,在具体行政争议个案中,法官有义务协助原告选定"正确"、"有效"的诉讼类型来达到"司法经济原则"和"实现原告诉讼目的"的双重功能。行政诉讼类型间的关系、界限与选定,应结合各类诉讼类型的目的和功能、行政行为合法性优于行政法律关系、原告诉讼目的以及具体诉讼类型的"补充性"等考量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与阐明。  相似文献   

13.
行政越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临宏 《思想战线》2002,28(1):125-130
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的积极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的一种行政行为和行政状态的综合体。在上级行政主体是否会超越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问题上 ,要注意区分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所处的相互关系。在领导关系中 ,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下级行政主体的职权 ,不应当构成行政越权 ;而在指导关系中 ,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下级行政主体的职权 ,则构成行政越权。对行政越权的救济应当从抽象行政行为越权与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两个方面进行。对抽象行政行为越权的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和行政机关救济两个方面 ,对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只能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职权以外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对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都应加以控制,以降低其消极效用。这一制度的设计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法律秩序安定。对于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瑕疵的治愈制度等予以纠错而不必径行撤销。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对于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在我国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权的机关  相似文献   

18.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具有双重功效,其积极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但至于是否实际撤销,我们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作出判断,并应从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即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信赖保护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事实不可更改”的限制,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限制。建立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控制制度应从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两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9.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来看,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判决有其各自的适用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个案的复杂性,适用何种判决形式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都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且其确认标准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在适用时应极为慎重,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定无效的情形、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20.
杜云 《公民导刊》2013,(8):45-45
<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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