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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阐述了有关取得时效的概念及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然后对完善我国取得时效立法提出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古罗马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促进“有余与不足”间的平衡,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这一制度既加速了财产的流转,又弥补了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取得时效制度,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完善立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所有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及经济发展现况,应将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限定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5.
建立我国行刑时效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一个完整的刑法体系应当既规定追诉时效又规定行刑时效,它们是同一事物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共同达到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仅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本文从分析行刑时效制度的合理性、刑罚的目的入手,结合世界各国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立法经验,主张我国刑法增设行刑时效。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失及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2):14-19
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与遗失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时效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补《物权法》之不足。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应采分立并存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和已登记之不动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之善意不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可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未来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与中断。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可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其立法体例可分为统一立法主义和个别立法主义。前者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日本、墨西哥民法典,在民法典上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后者以德国  相似文献   

8.
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完整的时效制度体系,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上构建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必要性。本文从广义的立法角度,主张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用统一模式构建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0.
近现代各国规定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安定社会秩序,稳定业已形成的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使物尽其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从取得时效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和它所赖以存在的逻辑空间来看,该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位不得不说是目前立法的遗憾。  相似文献   

11.
试析行政诉讼时效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 ,属民法的范畴。后扩大到其他部门法领域 ,并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用。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 ,使得其法律对时效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 ,但从法律的性质及其结果来划分 ,时效包括两种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是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 ,便产生取得该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消灭时效通常又称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 ,便产生该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我国的现行立法只采用单一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制度 ,而没有规定取得…  相似文献   

12.
时效制度是一种沿革久远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涉足于刑法、民法等多个预域。如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从现行世齐各国对时效制度的规定来看,尤为民法中对时效规定的较为完备,门类也较齐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时效制度起步较晚,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第8条对因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做了时效规定,但仅适用于继承案件,缺乏普遍性的指导意义。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设立了时效制度,在第7条中对诉讼时效作了专门规定。虽然…  相似文献   

13.
取得时效法律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但立法上的一致并不等于学者中仅存“赞成”这样一种观点,法学界对该制度历来有保存与废止两种学说。为便于在立法时对取得时效制度作政策上的取舍,本文拟从取得时效存废的观点入手,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讨取得时效的存废问题。一、废止取得时效的观点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不过是历史的残留物(einhistorischesRelikt),仅有历史沿革上的理由,没有法理上的根据;而且实际上的结果,往往与立法者的目的相左。因而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没有存在的价值,应当立即予以废止。其主要依据如下。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法学》2005,(8):10-13,31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的,称为追诉时效,经过一定期限对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称为行刑时效。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四百五十年的十二铜表法,就有关于民事权利取得方面的时效的规定,尔后渐趋完备,分为权利取得时效和权利消灭时效。而刑法上的时效,则据说肇始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奸非罪条例》,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采取。近世各国刑法,几乎都有关于时效的规定。我国刑法在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对时效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但仅包含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时效?这在某  相似文献   

16.
陆晓青 《法制与社会》2010,(35):339-340
取得时效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以及支撑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立法例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然而时效制度只是法典固定下来的东西,而且亘古不变,当今社会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从新研究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则成为必要,也是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本文试从取得时效的事实基础入手分析取得时效的客观功能,进而分析取得时效在现代民法中的价值品格,以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作现代性分析。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大陆地区自1950年颁布《婚姻法》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实务中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却屡见不鲜,但立法部门采纳的各种应对措施均无法予以有效解决。受古罗马法时效婚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又以经过一定时间作为判断男女双方之间是否存有身份权的标准,尽管此种应对措施并没有明确予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具体立法设计却借鉴了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本质与取得时效制度的效力并无二致,我国大陆地区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也就应借鉴取得时效的立法理念,有必要将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适用到应对事实婚姻的措施中。  相似文献   

18.
罗璨 《法制与社会》2011,(2):287-288
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9.
举证时效制度的设立,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又是追求诉讼效 益的应有之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都对举证时效问题作了具体的要求。 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举证时效制度或相关的制度,导致了诉讼效率低下,当事人讼累 增加,法院权威受损。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势在必行,设立此 制度的主要障碍不在于立法技术,而在于对诉讼价值的认识,在于现代的以程序正义 为诉讼目的、以追求法律真实为诉讼目标的诉讼价值观的完全形成。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 ,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 ,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 ;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在特殊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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