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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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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必须同"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才能正确定位"一国两制"下香港法院的宪制角色.香港法律界有一种以法治和司法独立名义排除中央权力的错误倾向,对香港《基本法》进行宽泛解释.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香港法院的权力受制于中央权力.香港法院宪制角色的主要内容是: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不能脱离中央权力,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的,香港法院应谨慎行使司法审查权,香港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是必须承担爱国义务的治港者.  相似文献   

2.
香港的回归标志着“一国两制”的正式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否真正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广大香港同胞十分关注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但中央不会随意收回或限制,相反,中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障。另一方面,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表现在:一、法律上的保障1.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  相似文献   

3.
中央的监督权是中央作为主权代表所固有的权力,它是中央对香港所承担的宪制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方针得以准确实施和香港持续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中央监督权的范围应该涵盖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所涉及的范围。应完善基本法所规定的监督机制,中央也有责任依法积极主动行使,同时,不能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相似文献   

4.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在新时代"一国两制"框架下全面推进内地同港澳互利合作的伟大创举,全面管治权将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基石。大湾区建设是把维护中央对港澳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国家战略。其次,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动力。大湾区建设需要中央的全方位支持方能打破三地制度隔阂,促进生产要素的高速流动,形成统一市场。最后,全面管治权是大湾区建设的法治归宿。大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分离式宪制秩序向融合式宪制秩序的转变。唯有合作各方尊重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方能实现大湾区的深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在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界中,中央掌管国家政权,权力范围包括香港的外交权、防务权、缮本_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的修改权、任免行政长官与主要官员的权力和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权力;香港特区行使地区治权,权力范围包括广泛的立法权、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掌管的国家政权和香港特区行使的地区治权之间存有层次之分和范围之别。  相似文献   

6.
中央在恢复行使港澳主权时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加之相关制度并未考虑港澳青年可作为服兵役的群体,港澳青年被暂免服兵役的宪法义务.然而,港澳青年服兵役具有宪法与基本法依据,设计和落实相关制度机制是完善"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施的制度安排和做法,在新时代极具统战价值.港澳青年服兵役有助于彰显宪法与基本法的国家统合功能,夯实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根基;壮大港澳爱国统一战线,推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大业;更加完善便利措施,促进港澳人心回归.港澳青年服兵役是中央将港澳青年纳入港澳工作全局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为新时代中央管治港澳提供新思路,也能为两岸融合发展路径提供新启发.  相似文献   

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是做好港澳工作的关键。自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然而近年来,"港独"思潮更加理论化,更加注重学术包装,从理论上寻求论证和实现"港独"的法理资源;更加注重运用互联网宣传"港独"主张、鼓噪"港独"行动;更加注重联合反华势力和各路"独派"分子运筹"港独",成为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妨害深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的最不稳定因素之一。要遏制和打击"港独",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相似文献   

8.
辅助性原则是欧盟法中划分多层级权力关系的宪法原则。辅助性原则适用于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是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即,在中央授权的共享权能范围内的事务决策权,应赋予与该事项联系最密切、受该事项影响最大的权力主体——特别行政区,这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消极性;而在特别行政区不能有效完成拟定目标时,则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这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积极性。此外,辅助性原则作为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关系的平衡机制,还具有能动性特征。基于回归以来中央与香港的失衡状态,中央加强行使自身管治权和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以使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达到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的产物,是由宪法确立并经基本法全面规范的行政区域制度.本文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设计原则、主要特征及运作的分析,对如何推进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三点法律思考:准确把握香港基本法的内涵及实质,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维护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权力体系的平衡,有效发挥政治体制的政治保障作用;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保持功能组别选举方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内地与香港分别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两地的法制差异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基本法的起草者们照顾到了两地法律解释体制的区别,精心设计了独树一帜的“双重”解释体制。然而在实践中,围绕基本法的解释仍然发生了激烈的争议,远远没有达到基本法所希望的两全其美的效果。笔者建议,应该考虑采取在中央和特区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创立良好的宪法惯例、人大不主动释法等措施改进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  相似文献   

11.
征税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为国家的存在提供了物质基础。近代宪政国家,征税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政逻辑。《邦联条例》是美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文件,其产生、存在都与征税权有着密切的关系。《邦联条例》体现了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争取自由、反对强大中央政府、保护人民权利的自由主义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2.
党内立规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党内立规权主体及其权限的配置和行使制度。党内立规权是一种创制或变动党内法规的权力,是党的组织权力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兼具内向性和外向性两种属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之规定,享有党内立规权的主体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也享有军队党内法规制定权。完善党内立规体制,需要思考并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概括现行的党内立规体制;二是地方党委是否应当被赋予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赋予党内立规权。  相似文献   

13.
以《港澳研究》创刊近五年来所发表的147篇学术论文为研究对象,绘制港澳研究领域的知识图谱。研究发现,近年来港澳研究热点紧跟涉港澳重大热点事件,呈现出较强的政策性和应用性;有关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和"港独"的研究是港澳领域近年来的研究前沿;港澳研究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核心作者群,高等院校内设的专门研究基本法和港澳经济社会的学术机构是港澳研究领域的高产机构。不过,跨机构和作者间合作较少。未来的港澳研究应加强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内容上加强对港澳青年、传媒、教育及历史、文化的关注,在方向上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相似文献   

14.
政治领导人的选举过程是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的综合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普选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围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所产生的争议,其政治色彩要明显大于法律色彩。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可能是香港特区基本法中的具体规定与香港社会发展的现实之间存在脱节;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宪法与基本法所共同构造的一国两制的宪政秩序尚未稳固,其内部存在一定的张力。从法律层面来讲,香港回归之后,国家主权的统一已经完成,但主权的实质统一还处于进行状态之中。从一国两制的发展前景来看,邓小平关于"五十年不变"的论述恰恰抓住了主权统一之复杂性的核心,而要解决香港社会与中央之间目前所存在的争端,需要全体国人有较高的政治智慧与耐心,并将主权统一的实质完成交给未来历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共同构成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和权威。其中,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忽略了决定权,  相似文献   

16.
宪法在香港的适用可以区分为整体适用和具体适用。香港回归后,宪法整体上在香港获得实效,即以基础规范的方式整体适用于香港;具体适用方式则由于"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而独具特色。司法适用是宪法在香港的最重要、最典型的适用方式。香港法院不具有违宪(宪法)审查权,这就决定了宪法在香港的司法适用空间有限。除了基本法,宪法也是中央或者内地与香港交流对话的平台,也是香港形塑中国国家观念的重要途径。香港法院阐释和适用国家宪法,将以普通法的方式,大大丰富宪法的内涵,从而为中国宪法(学)发展和繁荣提供了一条偏径。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行使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是必要的,但是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法律体系对它的限制。此外,全国人大的组织方式对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权的行使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阻力。中央政府具有"明示的、静态的"宪法权力,地方政府具有"隐含的、动态的"宪法保障,客观上具有互相牵制的效果,这是宪法实施与制宪原意之间的差距。因此,若要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从当前来看是要采取适当的权力行使方式;从长远来看则应改进全国人大的组织方式。这样才更有利于宏观经济政策在全国的实施。  相似文献   

18.
1982年宪法与"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澳门法制建设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宪法是保障"一国两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法律来源,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澳门基本法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9.
香港回归后,特区行政主导体制运行并不顺畅,原因是制衡机关的制衡过重而配合不足、特区政治民主化的要求日益强烈、行政长官未能建立起强势领导等。建立管治者同盟,是完善行政主导体制的路径之一,从基本法框架下的可操作空间、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以及行政长官的权力配置三方面来审视,都具备建立管治者同盟的可行性。建立管治者同盟的路径,包括改革行政会议制度、完善主要官员问责制、发展政党政治、增强行政长官的政治认受性等。  相似文献   

20.
联邦德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赴德国考察访问报告方立德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严格他说,是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联邦国家由各州联合组成,具有统一国家的一切属性,但各州保留了制定宪法、选举议会、组织政府、设立法院等高度自治权,因而不是典型的中央和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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