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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磊 《工会论坛》2008,14(5):125-126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当前,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但无论是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罚虚假诉讼行为,都会产生难以避免的矛盾。长远来看,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犯罪化,明确设立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3.
虚假诉讼罪罪名的表述具有科学性,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定为诉讼诈骗罪或诉讼欺诈罪。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广义的,且不要求特定的主观目的。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在司法适用中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其他罪名的竞合处理。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有欺骗行为,只是欺骗的程度不同。当虚假广告罪中的欺骗或者说是宣传的虚假程度达到诈骗罪的欺诈程度时,便产生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遵循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以确立,这无疑将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界分。然而,从现有的刑法第307条之一的四个条款的描述来看,有关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以及诽谤罪之间的关系认定、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的认定等三个方面。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其势必会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认定带来巨大的困扰,进而也会影响法治社会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疑难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方式与后果两方面。"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犯罪案件中以虚构民间借贷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篡改型",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合理保障诉权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应当并重,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多梯次的虚假诉讼处理机制与公检法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机制。  相似文献   

7.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8.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订后,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在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两罪之间的区分及管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为了正确地适用管辖和定罪量刑,必须准确把握两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差别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11.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12.
虚假诉讼极大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使民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对虚假诉讼予以刑事处罚等惩戒制度的构建已得到广泛关注。如2010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触犯的十余种罪名,加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但即使在有刑罚这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情况下,最大程度避免虚假诉讼仍无法实现,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都会被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近来学界虽有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入罪的论述,但作为严谨的司法体系,  相似文献   

13.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4.
罪数论本身是复杂的抽象规定和理论总结,而罪数论适用则是将罪数形态适用到具体"事实"之上。罪数理论与罪数论适用理论的差异非常明显,罪数论注重于罪数形态的构造与分析,而罪数论的适用理论则注重于将具体罪数形态适用于客观事实之上。实体法中的罪数论通过对各罪数形态内在的复杂结构性特征进行揭示来探寻具体的处断结果,在将具体罪数形态付诸刑事诉讼时,罪数形态的诉讼客体与单纯一罪的诉讼客体存在明显差异。不宜将具体罪数形态的内在结构与特征作为大前提进行适用,应将罪数形态进行"立体化"的解析,从诉讼客体同一性与单一性的角度对罪数论的诉讼客体进行立体化构建,同时也需要注意规范设定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虚假诉讼罪,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锐利武器。从司法实务看,追诉虚假诉讼罪,需要有相应技术指引。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运用时,既需要精细化的刑法解释,也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结构,以及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目前应当坚持在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罪行使立案侦查权;但其应进一步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在刑事立案条件的把握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事责任"的意义,以破解该罪追诉程序之困。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但刑法典却将本类罪规定为结果犯、目的犯。这种构成形态与立法趣旨的悖反,源于人们对金融诈骗罪法益的模糊认识。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要客体应是公私财产权。我国刑法应当调整本类罪的体系,将其置于诈骗罪之下。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和实务中对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认识分歧,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困难,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诈骗罪中被骗者、被害者、交付人不要求同一,被骗者应当具有处分权,被害者自愿交付不是诈骗罪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18.
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定罪标准不一的现象.通过应用统计学方法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应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的结论.结合刑法及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域外司法经验,要明确不同情形下"处罚较重"的标准和方法,以在同案中处理好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当前学界探讨主要倾向于对条文本身的理解与释义,而对于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性问题,少有深层的研究归纳。基于此,从诉讼地位的分类角度,针对不同诉讼身份的行为人,围绕共同虚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与之相关的主体资格与共犯形态认定问题等问题展开,主要分析探讨:不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组合类型如何影响虚假诉讼共同犯罪的定性,不同诉讼身份为何妨碍虚假诉讼罪主体资格的认定,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可能表现为怎样的共犯形态。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理论解析,以此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实用性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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