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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软件企业通过软件搭售的方式,将其支配地位延伸至邻近软件市场,在很多国家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对软件搭售的救济,美国要求微软隐藏搭售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可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采取了类似于欧盟却又有自身特点的救济方式;为解决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搭售IE浏览器的问题,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欧盟2009年的这种救济是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搭售问题最为彻底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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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1号,微软在中国推出新一轮正版验证计划,未通过验证的WindowsXP操作系统会收到每一个小时桌面背景变成纯黑色的盗版提醒,"微软黑屏"是否违法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本文认为"黑屏"行为违反了民法、反垄断法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文中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思考和阐述了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分析了其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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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具有成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对欧盟微软案件的裁决进行比较研究,地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充分的兼容信息和将其多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八十二条。阐述了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违反欧盟竞争法的事实理由和司法救济,并通过与美国、韩国微软案件中司法救济的比较,评述了欧盟委员会的救济措施的规制效果。最后得出结论,欧盟裁决对我国在软件产业适用《反垄断法》具有多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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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安装辅助软件,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比较而言,欧盟2004年的救济比美国的有力,韩国的救济比欧盟2004年的救济又更进一步,而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在视窗中设置选择屏足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捆绑最彻底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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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微软"案件引出的问题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微软违反了1994年双方曾达成的"同意令",①采取反竞争手段垄断市场.同年12月,该地区联邦法官杰克逊签发"初步禁止令",禁止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的检察官(后有一个州退出)正式向地区法院提交指控微软非法垄断行为的诉状.10月19日,该案开审.1999年11月5日,联邦法官杰克逊认定,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有利用垄断力量排挤竞争对手的垄断行为.此后,微软与美国政府进行了四个多月的庭外和解谈判,因双方分歧太大而告失败.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优势,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核心部分.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作出了拆分微软的一审判决,并下令该公司停止捆绑销售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的行为.判决宣布后不久,微软公司提出了上诉.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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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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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宽免政策是执法机关为查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减免法律责任为诱因,鼓励违法者主动告密的政策或制度。中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也引进了这一先进制度,但其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辅助措施,不利于操作执行。本文建议要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宽免政策体系并采取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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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欧委会)于2004年3月就微软公司垄断一案作出决定,认定其违反欧盟法反垄断条款,包括拒绝向竞争厂商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和网络服务器之间的界面兼容信息,以及将MediaPlayer与Windows操作系统(下称Windows OS)捆绑销售。据此责令微软向竞争厂家公布特定界面兼容信息,同时推出包含和不包含Media Player的两款Windows OS供市场选择,并支付近5亿欧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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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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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设立了举报制度,这一点是基于私人执行考虑的,举报制度作为公权力主体和私人力量合作执法的一大折射,它在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举报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这一制度有何种优势让其成为一大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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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售价格是纵向限制中的典型行为样态,是反垄断法重点规范的反竞争行为之一。正是基于此,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将限制转售价格完全纳入反垄断规制范畴,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的情形。通过对欧盟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建议中国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豁免指南,以便相关规定得到更好的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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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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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设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即将制定反垄断法,要有效地执行这部法律,必须认真设计它的执行机关。一、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设计参考1.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每一个人都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从而垄断几乎会遭到每一个人的反对,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者。但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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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来看,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正在逐步增强.欧盟委员会认为,行政执法始终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中坚力量,但私人诉讼是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此外,欧盟积极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制度,旨在促进欧盟区经济的发展及欧盟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就我国而言,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高度重视私人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完善法律制度,以推动反垄断私人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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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执行机制是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赋予市场经济主体发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权利,乃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采取直接民事诉讼模式,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监督制度,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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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高昂只是垄断的结果,并不是垄断行为本身,以微软“黑屏”打击盗版、从而维持高昂价格指责其涉嫌垄断,不符反垄断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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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而反垄断法则以反对垄断为主要任务,二者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存在冲突,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如何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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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