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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3.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4.
荣亮  卢思宇 《法制与社会》2011,(20):277-278
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标准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主张将醉酒驾驶行为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后肇事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肇事后又连续冲撞的行为,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在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时,应将其置于危险驾驶类犯罪的整体类型中统一考虑。界定危险与实害及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时,不能作相对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应以实体性的危险程度为标准,前者只要实施了类型化的行为即视为存在危险并构成犯罪,后者还要求给具体的规范保护对象造成现实紧迫危险。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前者存在被允许的危险,其违法性低于后者。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其内容表现为对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严重伤亡实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紧迫危险或伤亡实害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7.
李川  夏伟 《法制与社会》2013,(1):142+152
危险驾驶行为对我国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刑事立法进一步规制。发达国家对此有成熟的危险驾驶犯罪体系规定,与之比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行,危险驾驶罪也正式进入我国刑法体系,笔者将着重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对典型案情的罪名适用提出见解。一、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上应为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危险驾驶行为有很多,典型的诸如无证驾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醉态驾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学界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罪也存在争议。本文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找出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以及该条法规的盲点和欠缺。对比外国的法律,进行优化整合以期能更好的适应我国交通驾驶的刑事法规。  相似文献   

11.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1,(6):136-154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2.
刘燕 《犯罪研究》2006,(3):25-28,55
具有自然、人文、社会和人格意义的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主观现实化和个体的客观社会化存在。在主体行为的基本概念上,对刑事意义上的行为作排列组合的联络,即规范行为、犯罪行为和责任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程序事实、犯罪事实和刑事处罚。形成从行为本体到规范论定到价值评价的刑事本体渐进和事、罪、责的刑事具体落实。在三纵三横的格局里,刑事行为一体化终至成立。  相似文献   

13.
The law relating to the conduct requirement for criminal attemptsis confused and incoheren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is incoherence,rejects the Law Commission's provisional proposals to splitthe crime of attempt into two separate inchoate offences andsuggests a reformulation of the conduct requirement in attempt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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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物权行为是交易双方基于变动物权的合意,以交付或登记为表现形式的民事行为,它具有物权变动同时消灭相关债权的效力;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都有权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物权合意是完成交易的最终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源于其不同于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选择履约与否的自由和正当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本质,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毁约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独立性的合理延伸,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之而失衡,认为无因性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看法是片面的。  相似文献   

17.
论过失犯的行为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过失犯是因伴随结果的发生而对目的行为的一种评价,导致结果发生的是目的行为,并且只有在结果发生以后,才能从目的行为中抽象出过失行为,不存在独立的过失行为。因此,过失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8.
It is evident that both law and morality serve to channel ourbehavior. Law accomplishes this primarily through the threatof sanctions if we disobey legal rules. Morality too involvesincentives: bad acts may result in guilt and disapprobation,and good acts may result in virtuous feelings and praise. Thesetwo very different avenues of effect on our actions are examinedin this article from an instrumental perspective. The analysisfocuses on various social costs associated with law and morality,and on their effectiveness, as determined by the magnitude andlikelihood of sanctions and by certain informational factors.After the relative character of law and of morality as meansof control of conduct is assessed, consideration is given totheir theoretically optimal domains—to where moralityalone would appear to be best to control behavior, to wheremorality and the law would likely be advantageous to employjointly, and to where solely the law would seem desirable toutilize. The observed pattern of use of morality and of lawis discussed, and it is tentatively suggested that the observedand the optimal patterns are in rough alignment with one another.  相似文献   

19.
论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和科学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捷 《政法论丛》2010,(4):34-40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那种将程序等同于"步骤、次序、过程、方式",或者等同于"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缺乏对程序深入考察和混淆了程序和程序活动的结果。审判行为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存在程序性的不同表现,通过对三大诉讼法法律规则总量中义务性词汇和权利性词汇的统计分析,认为比较而言,法院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程序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司法工作人员的合法职务行为是犯罪阻却事由;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必须具有法律、法令的根据,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范围,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且符合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有效要件的法律上的重要条件与方式;不宜将司法工作人员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处理;对过当的职务行为,不能类推适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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