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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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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研究自由具有双重性 :作为思想自由 ,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 ;作为行为自由与社会文化权利 ,它是一项积极权利。作为积极的权利 ,它需要物质与制度条件的保障 ,由此决定了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对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权利结构的分析 ,科学研究自由权利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权利 ,这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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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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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的体系应当顺时而变以满足现代工业社会的需要。侵权法的目的应当从保障行为人自由向填补受害人损失发展,侵权法上的归责事由应当包括自己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和物的责任三种,立法模式应当包括一般条款、有限列举、无限列举三种模式。在内容上侵权行为法应当包括归责事由、责任类型、损害赔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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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侵权两种特定类型,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以直接侵权为原型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在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不作为侵权。随着社会和侵权法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解决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认定问题的重要功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间接侵权领域,不作为侵权只是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物的支配管领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间接侵权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标准从一元结构转变为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并由此使得间接侵权中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呈现一定的交错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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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主义和自由权利无疑是近、现代文化的两大特征,早在中世纪之末,近代自然法法学家从其各自的自然法理论出发,探求自由权利和法制主义的联系,法和自由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法既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防止无政府主义的城壁。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正是以追求自由权利为旗帜、以法制主义为武器打倒了封建的王权和否定了封建的神权。在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过程中,自由权利的行使完全纳入资产阶级国家的法体制中,在法学理论中,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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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规范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新近的侵权法草案采用的按份责任亦有不足。笔者分析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结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念,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侵权的第三人课以连带责任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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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上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条款不仅是我国民法与近现代民法接轨的具体表现,而且与我国市场化改革相契合。但该条款也要求我们在适用时应该根据需要限制责任,具体可以借鉴日本侵权法上的“违法性相互关系说”。在比较法上,对此法国采大一般条款模式,而德国采三个小一般条款模式。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行为自由的保障、既有的制度基础等因素,德国模式应当为我国未来侵权立法所采纳。此外,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应当通过改造“安全保障义务”以扩张作为义务,并将不作为侵权的一般条款纳入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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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侵权行为制度是私法上的两种工具。在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本原则建构的民法体系中,权利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均肩负着维护自由意志和社会秩序的功能,立法者需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使其相辅相成。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权利宣示着个人自由的范围,对权利的侵犯产生了与基础权对应的救济权;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行为是一种禁忌性规则,对其违反则产生民事责任。本文试从民事权利的类型和侵权行为制度涵射范围、绝对权利的侵权法调整和侵权构成的相互影响两个角度,分析民法的权利技术与侵权构成之间的关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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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学者把侵权责任法与新闻传播法相互结合进行研究,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这一边缘学科。这一研究方式弥补了新闻传播法立法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制裁媒体侵权、保护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同时,又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正确认定媒体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媒体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媒体侵权责任法将会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继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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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内涵,故意侵权法只须关注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即可。因此,从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权法应当为人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由于权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诸多差异,加上过失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保护,也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过失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绝对权。从立法技术而言,应当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观状态为根据,将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细化为故意侵权一般条款和过失侵权一般条款,故意侵权条款采法国的概括规定模式较好;过失侵权条款采德国的列举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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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侵权法以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为调整对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此种个人侵权法已经无法胜任以风险事故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要求,而企业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和企业危险责任。作为独立侵权形态的企业组织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客观过失推定,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组织义务、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企业组织义务与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区别。我国未来侵权立法应当规定企业责任、尤其是企业组织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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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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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4):47-56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法益保护法属性及其开放性,使其具有创权功能。法定权利规定的遗漏、法定权利概念边缘模糊、新的利益不断出现,使得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功能至关重要。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该保障其具有创权功能。然而,赋予侵权责任法创权功能,会面临消极风险。我们又必须通过制度构建对此风险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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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14条及相关条文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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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侵权责任法》经过"大修小改"而纳入法典之中的。本编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并提供制度供给,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并保持法的稳定性,结合时代发展进而更好地平衡自由保障与权益保护。本编的守成之处体现在体例结构、归责原则体系和特殊侵权类型等方面。同时,本编结合社会发展,推动了制度创新,包括:突出侵权责任法的事后救济法属性、保障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适当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等方面,但这些新制度要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妥当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