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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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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1996年仲裁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其中赋予法院对英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全面审查权的规定颇受争议.但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英国法律制度的传承和发展以及仲裁法律服务的繁荣起到了重大作用.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失之简陋.应当借鉴英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立法最早的国家,《1996年仲裁法》对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影响深远.英国法院对仲裁的"全面监督"并未阻碍各国当事人竞相选择英国作为仲裁地的热情,当事人对英国的仲裁法律服务依旧满怀信心,伦敦仲裁业持续蓬勃发展.在我国进行仲裁法修改的大背景下,研究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思考其制度设计中的精华,对我国仲裁法修订时更为妥善处理法院和仲裁关系这一问题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3.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仲裁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历史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制度越完善,法院干预越小,但是,从贵阳市仲裁委近几年受理的仲裁案件分析,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重复司法审查、实体审查破坏仲裁原则、撤消仲裁裁决程序操作性差、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裁定不予执行制度中实体审查内容,并在修改《仲裁法》时,取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5.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立法者和学者开始思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主动就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唯一方式,这一异议方式是严格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撤销异议权的行使,也不得在撤销方式之外合意引人其他的异议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僵化,可能导致时间的拖延和资源的浪费。我国在仲裁法的改革过程中,应当借鉴他国立法,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完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异议方式。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行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的标志,也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与国外仲裁法律制度接轨的重要里程碑,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将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法确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即自愿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根据事实符  相似文献   

7.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期待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之时,就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障碍。《仲裁法》的修改应本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取消对仲裁协议内容僵化的要求,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尊重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8.
仲裁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中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在我国也同样表现出特有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然而,若要保持仲裁的生命力经久不衰,也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为《仲裁法》,既要明确仲裁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又要界定司法权介入仲裁程序的方式和权限。只有明确仲裁程序应由法院行使必要的强制性权力,才能使仲裁程序成为完整的程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和扩大祛院的司法监督权力,也将不利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和仲裁制…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仲裁法》存在许多缺陷 :如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未能很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漠视了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实践中法律授权混乱 ;未授予仲裁机构财产保全权、证据保全权、排除障碍权、善意行使的免责抗辩权 ;仲裁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此 ,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修改我国《仲裁法》 ,以使我国《仲裁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此应当充分肯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从而影响了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发挥。应当转变传统的仲裁立法理念,把握住仲裁权的本质以及经济全球化对仲裁制度提出的要求,对《仲裁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1.
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的解决纠纷方式,我国《仲裁法》对此制度也未予以反对,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其存有质疑。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面临着混淆论、侵害论和危险论的挑战,但其本身也具有方便纠纷解决的各种优势。仲裁与调解有着共同的基础:意思自治,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坚持并完善此制度,以促进纠纷合理顺畅地解决。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正在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宣告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仲裁法》所规定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发现不足,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0条,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作为一部张扬意思自治精神的法律被学界和实务界高度肯定。盛赞之后的思考是:意思自治既然是传统私法的灵魂和核心,那么对于在一定程度上被公法化了的公司法,意思自治是如何展开适用的,其本源性依据何在,其与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诠释有什么不同以及其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对意思自治的挟持还是力挺。基于以上法律困惑笔者展开以下分析:理论层面上,本文以合同为视角,以公司契约论为进路对意思自治制度在公司法背景下进行了寻根性研究;技术层面上,以《公司法》规范配置的设计为依托,深度挖掘我国公司法运用意思自治制度的积极价值和经验教训;操作层面上,从市场的深度融入、司法的谨慎介入以及规范的合理配置等角度提出了公司法关于意思自治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仲裁相较于诉讼的显著区别在于仲裁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开放名册制扩大了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际先进仲裁规则接轨,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但是《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员开放名册制,且缺乏完善的配套实施机制,导致开放名册制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制度优势,反而引发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更加困难、组庭时间延长、仲裁效率下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平衡"意思自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兼顾效率:一方面,调整仲裁员准入资格限制,细化开放名册制实施规则;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应当积极作为,从专业匹配度、尽职勤勉度和地域覆盖度三个核心要素入手,科学设计仲裁员名册,并对名册内仲裁员进行动态考评,让仲裁员名册真正起到推荐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17.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临时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早采用的方式,至今仍以其灵活、快捷、经济的优点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国际上很多商事争议仍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我国1994年《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并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随着我国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法》的弊端也逐一显现,其中对于是否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拟从我国商事仲裁的现状入手,就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加以分析,认为我国应借鉴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8.
《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发生了整体性和突破性的变化。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有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本文从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9.
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被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撤销,内地法院对此裁决只能不予执行,如果被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法院撤销,该裁决在内地仍存在执行的可能性。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有必要明确《纽约公约》第5条的授权性条款地位,对域外已撤销商事裁决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传统研究视角更多关注执行地法院是否对域外已撤销裁决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通过实例分析,有必要转变思路,在《纽约公约》框架外,聚焦撤裁判决。可首先将撤裁判决视为一般性域外判决进行审查,其次再针对撤销理由、程序正义及当事人协议进行审查,最终实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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