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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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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立法将公共利益二元划分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无必要,且由于立法未考虑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效果上存在竞合,导致两类诉讼在适用上存在混乱。现行立法应当取消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划分,规定只要公共利益受损,即可提起公益诉讼;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竞合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时,只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仅适用民事行为单一侵权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无人享有诉权,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行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因此.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借鉴各国立法实践,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个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公益诉讼主体网络;同时规范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构建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优化完善的新方向作为中国独特的“府院互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①与普通行政诉讼抑或行政私益诉讼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其一,主体唯一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维护者。  相似文献   

4.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5,(9):125+129
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案件,迫切需要有一个适格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不是静止不变的,检察机关代表公益的特性,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国外早已开展。我国亦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至于其他的具体职能,则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7.
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多以维权者败诉而告终,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制止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8.
李璐  臧小昊 《法制与社会》2013,(19):133+145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制度。它对于用其来解决牵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将行政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对健全我国司法体制,提高公民民主权利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讼是指非利害关系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权利的滥用,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原告不局限于传统诉讼所要求的“具体财产或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主体,任何人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三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被诉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最终结果可能对社会每一个个体造成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可见的。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相似文献   

10.
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反者责任的活动。从学者关于公益诉讼的论述可见,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特征在于,首先。公益诉讼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次。"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对国家  相似文献   

11.
王新红 《河北法学》2006,24(11):83-8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需要,必须扩展.扩展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诉讼标的应扩展到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原告应扩展到授益行政中的利益相关者、潜在的利益受损者乃至公益代表;被告应扩展到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者.  相似文献   

12.
黄锡生  余晓龙 《法学论坛》2021,36(1):93-102
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产生"井喷增长"担忧相悖的是,当前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外,社会组织这一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原告诉讼却呈现衰减的趋势,普遍存在诉讼意愿不强、提起案件数量走低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层次、递进式的制度设计思路,也不利于诉讼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激励规则设计偏失,忽视了诉讼提起涉及的复杂利益因素,缺乏可操作性的激励方式指引,导致对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诉讼的调动乏力。应注重从已有审判实践出发,立足诉讼动力的分析,深入社会组织行为决策的内部,充分考量激励结构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优化诉讼激励内容,充实激励方式设计,强化提起诉讼的条件支撑,形成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同时立足当下丰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内容,规范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拓展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3.
陈承堂 《法律科学》2013,(6):169-177
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作为“谁”有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案件的程序性要件,而迥异于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在案件实体性f.-j题基础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宏观调控主体违背承诺,调控受体建立在合法预期理论基础上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从而满足了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核心要件“实际损害”。直接授予遭受“实际损害”的调控受体以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不仅不会产生学界最为关注的讼累问题,还为调控受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此种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类型化的构建路径也为当下的公益诉讼的立法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各国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有信托理论、"私人总检察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上述理论基础,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15.
李磊 《行政与法》2008,(3):75-77
行政公益诉讼是纳税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同传统的诉讼相冲突。尽管如此,公益诉讼在维护纳税人利益、控制行政权力方面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参考国外立法例,我国应打破对原告适格范围的限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为防止滥诉,法律既要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又要对其受案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国外已有的制度模式进行考察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构建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三元制模式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7.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体法规定相对完善,而在诉讼法领域却一直缺少与实体规定相对应的救济程序,导致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害时没有合适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追究,因此,构建公益诉讼程序应是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重要步骤。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应从立法和实务操作上分别着手,改革我国的诉讼结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的可诉性,把公司社会责任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8.
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日益突出,为了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如何构建其具体程序规则,即必须针对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妥善解决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诉讼时效、法院管辖及审判组织、举证责任和调解等特殊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19.
团体诉讼制度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学在 《北方法学》2010,4(1):96-107
对团体诉讼制度概念的合理界定,涉及到对一些关键要素的澄清。团体诉讼中的“团体”并不等于“行业自治组织”或我国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也不仅仅限于公共利益。在此类诉讼中,团体处于原告地位。规范团体诉讼的法律有可能是实体法,也有可能是程序法;可能是特别法,也可能是一般法。团体诉讼之诉的类型主要是不作为之诉,但也有可能是其他类型的诉。团体的诉权基础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团体成员的授权。  相似文献   

20.
杨光 《政法学刊》2011,28(4):83-87
诉讼承担之名下的含义仅表达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受”这一层意思,而学界和我国立法对诉讼承担的理解,还包含“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之意,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和学理,以“诉讼承继”替换之,不仅能够凸显学界普遍认同的诉讼承担之“诉讼地位承受”的本质特征,而且能做到名副其实乃至名正言顺,有利于深化探微式研究和彰显程序价值、起到一叶知秋的标杆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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