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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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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效果。  相似文献   

2.
韩笑  吴睍 《海峡法学》2012,14(1):87-92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历来就存在争端,为了争取更多的海洋资源,尤其是大陆架油气资源,双方就此问题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上提出不同主张.日本主张采用《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妄图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而我国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我国的大陆架应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划界方法追求都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结合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考量具体的地形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得到实质公平的划界目标.  相似文献   

3.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则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不应该采取中间线方法,而应尊重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划界标准,也是国际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必须考虑自然延伸的基本事实。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由于对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乐观估计,①以及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不同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划分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约束力;中国所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基本规则。冲绳海槽地形、地质、地貌特征,构成了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似文献   

6.
余民才 《法学家》2000,(3):35-41
一、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法律方式的类型 海洋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其绝大部分位于沿海国专属管辖的近海区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根据普遍接受的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沿海国为资源勘探开发的目的,对其近海区域享有“主权权利”。“主权权利”不是主权,而是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近海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这种活动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利以及防止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权利。主权权利是专属的,即沿海国如不勘探或开...  相似文献   

7.
陈聪清 《法制与社会》2012,(18):139-140
随着联合国能源署对东海能源报告的出台,中日之间关于东海的海域划界争端愈演愈烈,尤其是对于油气资源丰富的东海大陆架的争夺,更是趋于白热化。对于大陆架的划分,日本认为应当按照"中间线(等分)原则"来划分,而中国认为应当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划分。本文认为,日本的"中间线(等分)原则"并非国际习惯法,且东海大陆架上的天然地质构造"冲绳海槽"完全符合国际法院相关判例对于"基本中断"的界定,因此日本的划界主张既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不合乎情理,应当按照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划分东海大陆架。  相似文献   

8.
孙汀 《法制与社会》2012,(9):156-157
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相似文献   

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主权维护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对海洋权益的诉求也日益高涨.《联合国海洋公约》在1982年正式颁布生效以后,中国和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矛盾便漏出端倪,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化解问题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0.
施吉芸 《法制与社会》2014,(11):159-160
中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的两大经济体,两国被东海隔开。从秦汉以来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两国交往甚密。然而,在近现代,两国开始交恶。虽然,两国邦交正常化已逾30多年,却一直处在政冷经热的状态下,特别是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始终未能妥善解决。就两国存在的巨大分歧,本文从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划界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双方的态度和依据进行了分析,提出要把握时机、循序渐进,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赖镜华 《法制与社会》2010,(35):189-190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相似文献   

13.
主权让渡的法律涵义三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军旗 《现代法学》2005,27(1):98-102
当要强调国际组织在某些事项上获得对成员国的控制力和支配性时,主权让渡应表述为“主权权力”的让渡;当要强调国际组织由成员国的让渡行为而获得了某种排他的能力和资格时,主权让渡则应表述为“主权权利”的让渡。类似于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的区分难以适当地解释主权权利的让渡。在国家让渡了越来越多主权权利的情况下,代表主权的是终极支配权,而不是所谓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4.
对大陆架划界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现了公平原则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对大陆架划界具有指导意义;第83条不是对协商原则的认定,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其他的原则、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适用;单方声明不能对抗条约,东海地理地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日大陆架划界不论采用协商方式还是司法方式解决,均不能采用中间线划界法。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3,(2):147-160
《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 ,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 ,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 ,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 ,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  相似文献   

16.
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都面临着与周边国家的大陆架划界。目前我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大陆架划界协定,在未来的大陆架划界谈判中,不可避免地将涉及到应如何划界、划界时应考虑哪些相关情况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所宣称的拥有钓鱼岛群岛主权及相关东海海洋权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对钓鱼岛及其相关海洋权益拥有的权利,从法律和理据上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对策将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国家主权和利益受到了周边国家与地区的挑战.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相似文献   

19.
《商务与法律》2007,(1):1-1
《论东海划界争议与大陆架法律制度》一文从中日双方对待东海划界的立场和态度出发,论述了大陆架法律制度,提出了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议及我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要任务。东海划界问题的解决,对中日关系的改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东海划界问题做出了深入全面的分析探讨,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传统上,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我国学界通常以历史证据和地图证据主张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缺乏结合证据规则进行的论证。在论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对证据主张的逻辑与证据链构造逻辑予以区分,并可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确立“历史证据/相关条约”作为论证钓鱼岛归属中国的逻辑进路,辅之以其他层级关键证据,赋予其决定性分量,以构造出拥有钓鱼岛主权层级结构分明、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历史证据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共同确证了钓鱼岛主权回归中国,构筑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中国所有的总证据链的第一子证据链;中国对钓鱼岛进行有效管辖及其相关证据构成第二子证据链;中国、日本和第三方证明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地图等证据,构成第三子证据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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