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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当代中国法治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法律信仰的缺失。本文主要论述了什么是法律信仰,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信仰危机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俞作志  宁谦 《法制与社会》2010,(24):287-287
当代中国社会缺乏法律信仰,这种状态的形成是历史的各方面因素交叉作用的结果。本文以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误读为分析对象,就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展开探讨,以期对当下的法治建设的思考提供有益线索和素材。  相似文献   

3.
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是青年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构对国人法律信仰的培育意义深远。文章从近几年发生的大学生恶性案件说起,深入分析了当代大学生缺失法律信仰的原因,阐明了构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具体路径。目的是让法律信仰植根于大学生内心深处,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作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并就法律信仰问题,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信仰;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当代中国虽然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它仍存在着一个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问题,传统的法律文化仍在延缓或阻碍法治国家的进程。努力构建法治社会,尤其需要我们树立起对于法律的崇高信仰。  相似文献   

6.
人文精神是法律的本质归属和精神家园、是维系法律信仰的动力支撑、也是法治国家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人文精神在当代中国的建构是立足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高度。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形成了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和浓厚的人文精神,法律的信仰成为推行法治的动力支撑。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文精神的兴起。因此,建构法律的人文精神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建构法律人文精神,我们要注重本土文化精神,反对完全西化;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反对急功近利的法治热情。  相似文献   

7.
伴随三农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乡土社会法治建设纳入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轨道。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旨在阐释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重要作用,深入探究当代中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培育措施,以期为我国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培育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法治国家的视角,提出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基础,法律实施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关键,法治文化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内生动力,以期促进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精神动力。  相似文献   

9.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培育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分析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出发,思考当代大学生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信仰危机,从而提出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设性路径,以供法制教育相关部门和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10.
杨扬  王为民 《法制与社会》2011,(13):229-230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完备的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这就要求当代大学生不仅具备与自己历史使命相适应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并且要求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法律信仰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表现,探讨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提出构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1.
在21世纪的今天,法官造法已经成为一个古老而常新的名词,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受理性主义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法官造法任重而道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造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深入人心,本文通过分析法官造法的概念特征、理论来源和中国法官造法的现状,以求解决实践中种种疑难案件,为中国未来的法官造法制度开辟道路.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文基础和精神主张。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社会认同法律移植的现实障碍等,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土化产生了消极影响。有必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即以新的法律理念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13.
房旭 《行政与法》2014,(7):29-33
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但究竟何为法治中国却是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然而,厘清何为法治中国的内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起点.依据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中国”的内涵以及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理论可知,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成后的结果,是指在整个中国领域范围内,法治成为一种全社会的主要生活方式和一种全民的信仰,并且形成和表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  相似文献   

14.
谢晖 《北方法学》2016,(6):28-40
法律能否被信仰?这是国内法学界近二十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争点。尽管法律信仰的理论有演化为意识形态的倾向,但法律信仰论自身是一种严谨的理论论述。法律信仰的论述理据,不应仅仅是伯尔曼所强调的法律与宗教在某种意义上的契合性或相似性,而且还在于即便完全不受宗教影响的、世俗化的法律,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传统、"事物规定性"的规范表达以及舍此无他的利益获取机制的内在禀赋。法律在实质上是基于价值、事实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的博弈结果或博弈的规范表述,是一种制度修辞。人们对一种制度修辞抱持不尽的热忱和追求,恰如人们虔信、又热忱地追求同样是一种修辞预设的上帝一样。所以,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信仰,饶有兴味——法律、法治本身是信仰的事业。  相似文献   

15.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朝阳 《法学论坛》2007,22(3):84-89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近代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创造性智力成果之利益分配关系的法治化需要,其制度生成具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宪政主义国家以及理性主义文化等法治社会基础的适应性.当代中国在构建"创新型国家"过程中须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既要选择适宜其社会基础的知识产权政策,也要改善适宜其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因而实践中应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法调整及其保护强弱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独立商法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商法一经出现即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社会道德观念更新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其历史演变来看,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也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显现出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我国商法独立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以效益为导向,以自由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为手段,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同时辅之以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与其他法律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7.
于衡 《法学论坛》2007,22(1):72-75
本文以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贝考克诉杰克逊案"为例,就有关侵权损害法律选择进行讨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替代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过程背后的基本原因和这一过程中法律精神与法律形式、法律的确定性与准确性、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此说明在立法中绝对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并不一定是理性在法律建构中的必然和最佳的选择,相反,在许多规范中保持一定的弹性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信仰的根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相似文献   

19.
再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玲  何国强 《政法学刊》2009,26(6):5-10
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但并未出现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便如此,鉴于法治信仰并未真正被培育,现有法律职业阶层仍然存在被异化为“物化”法律职业利益集团的风险。因此,法治信仰的培育既是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元素。  相似文献   

20.
论中国经济法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林军 《现代法学》2005,27(6):116-120
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某些定位错失是显而易见的,如社会本位的数量化、属性定位的唯理化、调整关系的泛化以及调整方法的单一化等,不仅如此,各个定位区间也存在着逻辑性冲突;因此,经济法工作者需要认真审视这些错失,在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方面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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