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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2.
站在不同的法系和法学流派的角度上,学者们对法官造法现象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认识。本文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法官造法的各种界定,以此来对法官造法的概念形成一个基本的轮廓性认知。  相似文献   

3.
论法官造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何家弘 《法学家》2003,(5):134-143
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官“造法”倾向——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该部著作是卡多佐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作者详细的分析了法官判决所受制的因素,并强调了法官的造法职能,即“活着的法律宣示者”。本文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在中国赋予法官造法职能的可行性,并分别从法官的司法解释权规范化和判例制度体系化两方面详细深刻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王东艳 《法制与社会》2013,(16):102-103
英美法系侧重于司法过程中法官造法的机制。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与取舍以及法官造法不可能完全超越既有法律,凭空裁判和造法。卡多佐总结了担任法官的多年经验,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系统理论阐述了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书中为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裁判,确保法律的公正提供了实践的方法依据,也对裁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普通法的法官推翻先例或缺乏法律参考时会进行追溯性造法,这在普通法传统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并且也在学理上得到了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追溯性造法虽然兼具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但这种造法行为却不会构成权力专断,因为先例制度中的诸多因素对其构成了制约.如果法治的宗旨是防止权力专断,那么追溯性造法显然不会与法治相悖,因为它无法任性或专断地运用权力.随着"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普通法中推翻先例引发的追溯性造法问题也会在中国以新的面目出现,那么对普通法中相关问题的讨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些许启发,从而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中的一般性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某种"共生"关系,一般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宽泛"、"抽象"和"一般性",这些是民法典的开放性的重要保证;其所具有补充功能、矫正功能、造法功能等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一方面,民法典必然会包含遗忘、疏忽甚至是错误等漏洞,而最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就是法官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任何将法典条文制定得过分详尽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作法,都将会损害法典的适应性,加速其衰老,减损其生命力.如今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官造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官这种造法权力越来越遭受到威胁:法律的技术性色彩越来越强,规范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性细节,法律解释的空间越来越被压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留下充分的制度性空间.  相似文献   

8.
法官造法是英美法系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与大陆法系区别开来的基本特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撰<司法过程的性质>--作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代表之作,对法官造法的动因、界限、根据和方法等做出了简明而又不乏深邃的阐释,该书也成为解读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理论精髓的窗口.  相似文献   

9.
8年前,笔者还是一个新科的法学硕上。我们邀请北大法学院的张骐教授来演讲,题目是《中国引入判例法的可能性》。这个设想激起了一连串的质疑: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制度,是法官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创造出来的法律,其精髓是“法官造法”。  相似文献   

10.
案例指导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指导性案例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及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与功能,需要合理区分其创制主体与发布主体,明确规范其"指导效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合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实现民主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走向融合理性与经验的法治之路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1.
法官造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利益和冲突越来越多元化,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也越来越明显。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法律的缺失和模糊,由此就产生了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官造法。本文主要从法官造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论述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案件的重要性,同时也相对应的提出了法官应该怎样去造法。  相似文献   

12.
法官解释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与说明。西方人认为没有法官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然而,对法官解释的认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且,在肯定法官解释存在的基础上,如何解释亦存在派别之争。当今的派别主要有德沃金的无需造法的法官解释、波斯纳的超越成文法的解释以及哈特的调和式法官解释。这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解释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国际软法"的形成过程中,各国"软实力"的作用或影响不可低估,并主要表现为一国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以及一国对现有国际组织的利用能力.在当代"国际软法"的创设过程中,中国软实力还不具主导作用.作为一个崛起的"和平发展"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不仅要保障本国的相对收益,还应当担当起国际法的"造法"活动的倡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  相似文献   

14.
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富有智慧,都不能使法律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自主地适应社会发展。立法的滞后性、法官填补法律空白的社会事实证成了法官造法的正当性。然而法官造法决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受多种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解释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创造力却不得不存在而且也一直在发挥作用,只是表现方式或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曾莉 《法律科学》2009,27(2):22-29
在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争论中,德沃金认为司法过程实际是法官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践行裁判,反对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基于对法律效力的渊源类判准和内容类判准的不同理论主张,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种“自由裁量论”适用空间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异,渊源类判准及内容类判准适用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空间也是包容性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分野所在。  相似文献   

16.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田成有 《现代法学》2003,25(3):79-86
本文立足于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 ,分析立法中根深蒂固的缺陷 ,比较和区分两大法系中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方法与结局 ,系统阐释司法实践中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几种状况 ,探析法官造法的必然性与限定性  相似文献   

17.
侯继男 《法制与社会》2012,(35):294+298
法官适用刑法是将刑法规定运用于案件事实、获得判决的过程,因此,刑法规定和案件事实是法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内容。然而,不少学者否定刑法适用中法官解释的存在。究其原由,在于对法官解释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本文将法官解释定位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官对刑法规则与案件事实的理解与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官解释与法官造法的区别分析,进一步厘清了罪刑法定与法官解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彦  杨兵 《法律适用》2011,(4):74-78
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查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之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任务.  相似文献   

19.
正(二)法官造法的两个难题:溯及既往与缺乏民主正当性由上述可见,法官创制法律是英国法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这会引起争议,招致批评。其中两种指责尤其具有杀伤力:一是法官造法有溯及既往之弊,二是法官造法缺乏正当性。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我们都知道,只有专断和独裁的法律才具有溯及既往的特征,因而禁止法律溯及既往(至少涉及公民的义务和制裁的法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项原  相似文献   

20.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治斌 《法律科学》2006,24(1):35-43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有二层含义:其一指法官从现行法体系中找出那些能够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的活动;其二是指在没有明确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可以适用的情况下进行漏洞填补或自由造法的一系列活动。法律发现方法主要有法律识别、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几种。在适用法律中,法官关于法律的认识、法渊理论、诉讼参与人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的法律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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