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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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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2.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3.
正公证的执行效力必须借助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与司法活动具有密切关联性,但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而且较为宽泛,所以在具体实践操作中,难免存在一些争议。目前涉及公证执行效力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民事诉讼法》及《公证法》的相关条款仅确认了公证执行的效力。《联合通知》有了一些具体的办证规范的规定,是我们目前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主要依据,但规定在以下方面仍存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在《联合通知》第5条中规定,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  相似文献   

4.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从4月15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75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8,(11):111-111
近日,云南省建设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的通知》。《通知》从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保障登记行为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目的出发,要求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充分运用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并作出七条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关于公证执行证书,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日《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清楚知道它的内容。《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  相似文献   

7.
河北省司法厅出台6个公证类规范性文件(等5则)重庆市公证协会下发关于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公证协会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各公证机构加强房产继承公证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全市各公证处要高度重视房产继承  相似文献   

8.
鲁嘉微 《中国司法》2009,(4):110-110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公证法》,保障房屋登记机构及时、准确、合法、有效地实施房屋登记,维护登记的公信力,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管理中进一步发挥公证效力的联合通知》。其中明确,房屋登记中涉及的委托书等6类证明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相似文献   

9.
汤庆发 《中国公证》2013,(10):46-48
不动产赠与应经公证.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本属通例①.我国建设部、司法部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其执行十几年并未引起什么争议。但《公证法》出台之后,随着“非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设立应当公证事项”之解释.该通知规定的赠与公证就成了众矢之的;赠与公证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缺席导致局面愈加窘迫.而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结结实实给了赠与公证当头一棒。该规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不包括赠与公证.于是相继有地方表示将取消赠与公证。  相似文献   

10.
张志明 《中国司法》2001,(10):58-60
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等。然而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公证法》、《物权法》,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可依,且由于这项业务与法院的执行业…  相似文献   

11.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12.
为了总结过去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新时期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探讨《联合通知》实施后公证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公证处于2001年2月12日举行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把握公证实践中大量遇见的抵、质押合同的属性,即抵、质押合同应视为债权文书还是物权合同。如果当事人仅申请公证抵、质押合同等从合同,而作为主合…  相似文献   

13.
黎丽 《中国公证》2012,(6):25-27
目前,全国各地公证处的公证收费参照的仍然是《公证暂行条例》时代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于1997年下发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1998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经过了十五年时间社会发展.很明显.该收费标准已经无法满足于现实情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
(外)孙子女是否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殊值讨论。鉴于(外)孙子女仅仅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我国立法对代位继承又采用“代表权说”,因此该权利应只被视为法律对(外)孙子女的一种特殊保护,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所以,(外)孙子女不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16.
段伟  王潇 《中国公证》2012,(12):30-32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建立1997年5月2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上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将公证处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之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并且明确了“公证证明”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之一。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办法提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公证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公证员.法律援助形式包含公证证明。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使得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但是该条例是以律师为出发点起草的.例如.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相似文献   

17.
徐鑫 《法制与社会》2010,(17):194-195
《公证法》已在二○○六年三月六日起实施,但目前公证收费的主要依据仍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本文认为上述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公证业的发展,并从公证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8.
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相似文献   

19.
蔡煜 《中国公证》2014,(12):26-33
正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事件日渐增多,主要涉及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动产。目前大陆公证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085号)等政策法规办理。~①由于有关政策法规已实施二十多年,在执行中出  相似文献   

20.
王京 《中国司法》2008,(12):79-8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实务操作中,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的《联合通知》,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证书才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证书与原债权文书公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据了解,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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