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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  相似文献   

2.
面部损伤后残留瘢痕的情况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比较常见,虽然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其损伤程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3.
李强  朱磊 《法医学杂志》2003,19(3):176-177
腹腔积血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并不少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对此类损伤均有所涉及,但并未作明文规定,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人中仍时有争议发生。笔者就两例外伤后出现腹腔积血的案例进行讨论,提出鉴定时的条款适用原则及注意事项等,供广大读者、同道探讨。1案例案例1:某男,35岁。某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他人以水果刀刺中其腹部致伤,即出现伤处出血,局部疼痛,腹部疼痛等症状,伤后4小时余送往医院,门诊拟“腹部外伤”收住院。入院时检查: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5.
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7.
王洁  魏华  郭兆明 《中国司法鉴定》2013,(6):F0002-F0002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9号)精神,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以下简称“司鉴局”)于10月31日至11月3日在北京、上海两地分别举办了《标准》师资培训班。  相似文献   

8.
朱莺 《证据科学》2000,7(3):108-108
实际办案中,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两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耳廓缺损程度计算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注]对全耳廓进行透视投影时,能得到全耳廓最大的投影图形面积的观察方向就是左(或右)前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耳廓毁损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O%。”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也简称《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耳廓损伤是指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如何计算耳廓缺损程度,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效力的方法。为研究一种具有科…  相似文献   

11.
脑震荡与轻伤刍议编辑部:敬读本刊刊载的《脑震荡不宜定轻伤)[1]一文,引起许多联想,现就脑震荡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谈一下个人看法。一、脑震荡不等于"轻标"第8条脑震荡的诊断根据是:①头部外伤史;②头伤立即有意识障碍且少于...  相似文献   

12.
浅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6条潘永久,林永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36条对泌尿系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进行了规定。但在检案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现对"标准"第36条作一初步论述。一、泌尿系统挫伤的临床法医学认定依据泌尿系...  相似文献   

13.
陈宝军  伍绍军 《证据科学》2007,14(1):I0008-I0009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相似文献   

14.
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15.
<正>实践证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下称《轻标》、《重标》)个别条款含义模糊,易出现歧义,下面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1关于"异物"的界定《轻标》、《重标》中均有关于异物的条款,但无异物的定义。笔者鉴定中遇到1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右额顶部颅骨  相似文献   

16.
实际办案中 ,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两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例 1 ,某女 ,5 3岁。 1 996年 1 0月 2 8日被他人打伤右眼 ,当天病历记录查 :右眼睑高度青紫肿胀 ,皮下瘀血。伤后 1 3天查右眼外伤后球结膜下出血 ,双眼球各方向运动良好 ,视力 :左 4 9,右 4 8。 4 0天后查 :右眼睑无水肿 ,眼球明显后退 ,眼运动不受限 ,眼底乳头、血管及网膜未见特殊 ,视力 4 8,左眼正常。眼球突出度 :右 1 1mm …  相似文献   

17.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面部创口、口唇全层裂创及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评定均做出明确规定(见《标准》5.2.3a、5.2.4a、5.2.4c、5.2.5a及5.2.5i),但对唇部非贯通创未做规定。显而易见,口唇皮肤部的创口属于面部创口。那么,唇红创口是否属于面部创口呢?能否按照面部创口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呢?作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2个问题:(1)唇红是否位于面部范围之内?(2)唇红表面裂伤是否可以称之为创?本文结合1例具体鉴定案件就该2个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8.
胸腔由胸廓与膈围成,上界为胸廓上口与颈部通连,下界借膈与腹腔分隔。胸腔内可将其分为三部分,即左、右两侧胸膜腔和肺,中间为纵隔。纵隔内含心脏,并走行大血管、食管及气管等。胸部损伤是常见创伤,也是创伤致死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胸部创伤没有统一的分类,国内胸(心)外科一般按照成因和伤情分为以下两种:(1)闭合伤。胸壁完整,无创口贯通胸腔,但可有胸壁挫伤、胸廓骨折、胸腔内部器官损伤,多由高坠、冲击、爆震等损伤所致。(2)开放伤。胸壁的完整性被破坏,有创口贯通胸腔,可伴或者不伴有胸腔内部器官的损伤,多由锐器、火器所致。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胸部损伤的条款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根据系统分类阐述新标准中有关胸部损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与鉴定要点。  相似文献   

19.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20.
运用“相加原则”“就低原则”评定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法医活体检案中,常遇到对多部位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轻伤鉴定。由于不同的鉴定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及对处于模”糊分界区域的创口属于那个部位的不同认定,同样的伤情往往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为解决这类问题,笔者提出对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伤情评定的“相加”和“就低”原则。所谓"相加原则”和“就低原则”,前者指各部位皮肤软组织创口长度累计相加,而后者是指重部位的创口长度可加到轻部位的创口长度上,按轻部位标准评定伤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有关皮肤软组织伤情评定条款,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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