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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明确以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为时间点,在理论上仍有若干值得解释和细化的内容。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都在大致达到类似制度效果的同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思路。各国普遍采取了与我国相同的基本规则,也提示我国应进一步细化诉状补正的期限规定;诉状应当满足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时可规定宽限期;在诉状送达后撤诉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立法论上则应当规定权利人撤诉后必须起诉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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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撤诉与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同时,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的规定,分析撤诉后时效中断与否的价值取向,运用数学中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析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解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找出时效中断的共通性因素,提炼出导致时效中断的因子,即"权利主张"+"到达义务人",符合因子的事由出现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分析推理过程及结论符合撤诉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法理,做到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平衡保护义务人的利益,体现正义理念的同时不忘效率和秩序价值,是一种均衡可取的方式,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偏短的缺陷,符合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对撤诉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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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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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进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权利消灭或受限制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制度有几大基本问题:适用范围、如何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果以及时效援用等,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一致,而学者在探讨时多侧重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较少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或该制度的功能出发。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或价值决定了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均受制于立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只有弄清了诉讼时效限制权利的正当理由才能在具体问题上不迷失方向,但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并非没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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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建立诣在要求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权力予以保护,避免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决状态,若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将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体上丧失胜诉权,无法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本文以一具体案件为例剖析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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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但这种限制使诉讼时效制度可能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诉讼时效障碍则是为避免这种可能的不正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障碍的重要类别,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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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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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个人为主体提起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范围中取消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现实原因:(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如下四点:1、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间过短。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这一期间过短,不能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予充足的时间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此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权利人怠于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诉权,即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完成,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胜诉权”。但是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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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比较复杂,现行民法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疑难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个人观点,以供参考。法官适用诉讼时效时的态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即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基于诉讼时效对权利人利益的重大影响,笔者认为,法官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应当树立法官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观念。罗马法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发达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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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趋向。此价值趋向具体表现在限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坚持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明确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放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扩张诉讼时效障碍的适用等制度设计上。这与当前司法背景相适应,应当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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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一方(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保证人提出要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对提出要求没有形式上的要求,书面、口头均可。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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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即产生与此事实状态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有三种,即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自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之时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丧失该权利的制度。它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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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于持续『生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未作规定。《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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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我国的诉讼时效实质上即为胜诉权消灭时效,故我国诉讼时效属一般意义上的消灭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相似文献